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解读 | 账上流水说不清!亲人之间买房卖房,竟被认定是恶意逃债

 

 

|引言

 

账上流水说不清!亲人之间买房卖房,竟被认定是恶意逃债。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无效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债权人因债务人转移资产而主张权利的纠纷,涉及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制度的交叉适用。

 

核心事实:

 

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陈某将商铺出售给陶甲,陶甲未支付价款。经诉讼及强制执行,陶甲仍未能清偿对陈某所负的1667万余元债务。

 

资产转移行为:2021年,在债务未清偿期间,陶甲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多处房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份额)转移登记至其母亲温某、儿子张某、女婿韦某以及另一名子女陶乙名下。

 

交易疑点:相关当事人虽主张已支付合理对价,但银行流水显示,陶甲与其近亲属(温某、张某等)账户间存在大量频繁、大额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同时,受让方温某、张某、韦某均无法证明自身具有真实的购房需求和相应的支付能力。

 

债权人诉讼:债权人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不动产买卖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陶甲名下,以保全其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

 

认为陶甲与温某、张某、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情形,且主张价款已付,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认为陶甲与陶乙之间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归还代持房产,故买卖合同本身无效。

 

判决结果:仅确认陶甲与陶乙的合同无效,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推翻一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二审法院并未局限于审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而是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法院指出:

 

陶甲在负有巨额债务且经强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集中将房产转移给近亲属。

 

当事人之间除主张的购房款支付外,存在大量无法说明的异常资金往来。

 

受让方均为陶甲近亲属,关系紧密,操作便利,且无证据证明其有真实购房需求与经济能力。

 

认定构成恶意串通: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定,陶甲与温某、张某、韦某、陶乙之间的系列房产转让行为,实质是恶意串通,以形式上合法的买卖掩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陈某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

 

法律适用: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和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确认陶甲与温某、张某、韦某、陶乙签订的全部案涉《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各受让人(温某、张某、韦某、陶乙)将相应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陶甲名下。

 

裁判依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面临举证困难时,法院如何通过主动审查合同效力,适用“恶意串通”规则为债权人提供救济,并厘清了不同法律路径的后果。

 

从“债权人撤销权”到“合同无效”的司法审查转向

 

制度差异: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关注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如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侧重于行为的外部公平性。而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注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与合谋,旨在打击通谋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侧重于行为的非法目的。

 

本案适用:一审法院拘泥于撤销权框架,因交易价格“形式合理”而驳回诉请。二审法院则穿透表面交易,通过审查亲属关系、异常资金流、债务状况等,认定当事人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从而适用合同无效规则。这体现了法院为追求实质正义,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主动、全面审查的司法能动性。

 

“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案为认定“恶意串通”提供了可操作的要素参考:

 

时间背景: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尤其是经诉讼、执行仍未能清偿期间。

 

主体关系:交易双方为利益高度一致的近亲属,便于通谋且风险低。

 

行为异常性:短期内集中处置资产,且资金往来混乱、无法合理解释。

 

结果损害性: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实质性减少,偿债能力显著下降。

 

合意推定:在具备上述要素时,可推定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故意。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与“入库原则”

 

二审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后,直接判令恢复财产登记,支持了债权人的核心诉求。

 

但判决书(及法官后语)明确指出了关键一点: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财产,适用 “入库原则” 。即被追回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陶甲的责任财产总池,而非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陈某。

 

陈某仍需通过对陶甲提起新的执行程序,就该部分恢复的财产实现其债权。这与债权人撤销权胜诉后,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相对人向自己清偿(或申请执行)的规则(参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有所不同。这提示债权人在选择诉讼策略和后续执行时需注意不同路径的程序差异。

案例评

本案敲响警钟:债务人试图通过亲属间“合理对价”交易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风险极高。司法实践已转向实质性审查,将穿透表面形式,综合审查交易背景、资金流水真实性、亲属关系及债务状况。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合同将被直接认定无效,财产返还,且债务人及受让方还可能面临诚信惩戒。切勿心存侥幸,形式合规并非“护身符”。

 

联系我们
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推荐阅读

公衡公益 | 公衡开展“民法典护航残疾人权益”线上公益普法讲座

公衡公益委员会走进顺义区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公衡公益 | 公衡律所开展“物业纠纷”专题公益线上普法讲座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