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没有阻止
其他业主违章搭建为由
拒绝交纳物业费
作者: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
基本案情
金某是某联排别墅小区业主,李某是金某后排别墅的邻居。因李某在自家花园内搭建阳光棚,导致金某家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物业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李某的违建行为,向李某发出《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搭建行为,恢复原状。
同时,物业公司还向城管部门发送《小区违法行为报告单》。2022年、2023年,物业公司两次向金某催收物业费,金某均未交,物业公司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缴纳物业费。诉讼中,金某称,物业公司放纵其他业主违章搭建,影响到其自家的采光通风并导致房屋财产价值减损,因此无需缴纳物业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未举证其实际产生了所谓的“财产价值减损”,也未向法院说明该损失的构成。金某主张损失的理由是物业公司就“相邻房屋搭建阳光棚”的不作为行为。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违章搭建阳光棚的行为,已经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法院因此认为物业服务人无需再承担责任。金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最终判决金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
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行为,并就违建行为发出整改通知的,视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其次,搭建阳光棚行为的主体并非物业公司,即便业主存在损失,也不应将该损失归咎于物业公司。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选择合理正当的途径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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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苒苒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海口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 法助委副主任
典型案例:
1、碧桂园开万物业北京丰台、内蒙乌海、海南万达项目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
2、金碧物业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及物业保盘业务;
3、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公司2024年物业保盘服务,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延续企业在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权;
4、海南某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约400万物业费催缴诉讼;
5、受海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宁波、丽江、武汉地区复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海南某国企、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石某约1700万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7、受谢某委托代理其与俞某离婚系列案诉讼,案件标的额300万元;
8、代理顾问单位员工涉嫌金额约300万元“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纠纷案,代理委托人到公安机关立案跟进刑侦及司法鉴定程序;
9、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意见;
10、尽职调查:海南儋州保交楼项目尽调、农发行不良金融债权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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