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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业主该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

业主该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作者: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 赵雪莹

近年来,随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广泛设立,其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的角色逐渐凸显。然而,少数不法业主却将业委会委员的职权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部分小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升级。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业主们在面对业委会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提供一些有效的维权建议。

民事诉讼:业主撤销权之诉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若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流程一般在首次业主大会后形成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若业主委员会违反《议事规则》的程序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则业主可以以业主大会召开违反程序以及决议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议。

注意:

1、因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需要明确作为原告的业主的合法权益确实因为该决议受到了侵害且该决议明确的指向某(部分/全体)业主。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行政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海南),均有权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上述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撤销其决定、对责任委员处以罚款。

刑事诉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若业主发现有其他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反映,由侦查机关进行调查,确定某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中止、终止。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分为:

1、自行终止:不再具有业主资格、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嫌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临时规约约定的情况;

2、决定终止: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委员书面辞职、不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不履行业主义务、利用委员资格谋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

(3)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

(4)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或恢复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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