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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离婚案件中,掌握不到对方财产状况应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中

掌握不到对方财产状况

应该怎么办?

作者: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鞠琳琳

案情概要

任某与王某于2017年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对此争议极大,均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信息。法院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告知书,双方均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判决结果

法院向双方充分释明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的义务和后果后,任某与王某如实进行填写,对争议财产及债务详细列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任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分担共同债务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但对不掌握财产状况的当事人而言,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调查令在申请范围及时间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时甚至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告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并规定申报时限。

《保证书》的签署能够确保双方充分了解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督促夫妻双方如实申报。该措施既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及时固定争议焦点,也减轻了不掌握财产状况的一方的举证负担,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鞠琳琳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妇女联合会主席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曾服务于中国华电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川企(海南)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省委员会等多个央企、国企及事业单位。

 

典型案例:

1、代理尉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方当事人家暴证据不足情况下,经开庭及有效调解工作,最终调解离婚并为本方当事人取得婚生女抚养权。

2、代理蔡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蔡某确权成功,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蔡某名下,避免百万元经济损失。

3、代理廖某诉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廖某确认劳动关系并获得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4、代理赵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避免32万贬值损失的赔偿。

5、代理某公司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方当事人仅有转帐记录的情况下,成功为本方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6、代理顾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方当事人无证据情况下,成功减少540余万元损失。

7、代理郭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无有效证据情况下,成功发回重审。

 

专业领域:

主攻民商事方向,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特许经营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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