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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业主以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业主以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为由

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作者: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

基本案情

郑某一直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缴纳物业费。开庭过程中,郑某称自己的房屋与当初买房的时候看的样板房是不一致的,开发商属于虚假宣传,导致郑某一直没有对房屋进行验收收房,按照合同的约定,未收房的情况下,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其交纳物业费。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郑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某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收取物业费。

郑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郑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郑某认为案涉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其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

律师提示

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业主以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各位关于物业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

陈苒苒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海口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 法助委副主任

曾多年任职于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专业领域涉及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纠纷 ,担任十余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设工程、资产管理、医疗、康养等领域。 

典型案例:

1、碧桂园开万物业北京丰台、内蒙乌海、海南万达项目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

2、金碧物业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及物业保盘业务;

3、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公司2024年物业保盘服务,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延续企业在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权;

4、海南某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约400万物业费催缴诉讼;

5、受海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宁波、丽江、武汉地区复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海南某国企、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石某约1700万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7、受谢某委托代理其与俞某离婚系列案诉讼,案件标的额300万元;

8、代理顾问单位员工涉嫌金额约300万元“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纠纷案,代理委托人到公安机关立案跟进刑侦及司法鉴定程序;

9、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意见;

10、尽职调查:海南儋州保交楼项目尽调、农发行不良金融债权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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