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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小产权房没房产证,离婚送人就能躲债?

|引言

公小衡提醒:离婚协议赠房≠逃债避风港,若负债后无偿转让唯一财产致无力清偿,法院穿透认定并撤销,名实界限需厘清。

 

基本案情

1. 债权债务与执行背景

 

2020年,冯某(女)分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7万元。因催讨无果,李某于2021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若冯某不履行,则自愿用案涉小产权房抵押偿还。但冯某仍未按约还款,李某申请恢复执行。

 

2. 离婚协议与财产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冯某与案外人梁乙(冯某前夫)已于2020年10月10日(即借款发生之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现有1套房子归女方冯某终生居住使用,没有处理权,最终房子归儿子梁甲所有。”

 

3. 诉讼起因与各方主张

 

李某认为,冯某将承诺用于抵押还款的房屋赠与儿子梁甲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请撤销该行为,判令梁甲返还房屋财产权益。

 

冯某辩称:案涉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原则,冯某不享有所有权。

 

梁甲辩称:冯某债务系个人债务;案涉房屋属于梁乙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梁乙和冯某都将份额赠与梁甲,冯某无权处置小产权房,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关于小产权房的约定属于对实体权益的处置。冯某在明知其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且未清偿的情况下,将依法享有份额的案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梁甲,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明显影响了其偿债能力,损害了李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判决结果:一、撤销离婚协议中“现有1套房子归女方冯某终生居住使用,没有处理权,最终房子归儿子梁甲所有”的约定;二、冯某支付李某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冯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裁判意见,并强调:冯某主张案涉房屋是小产权房,其不享有所有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冯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冯某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处置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财产权益,侵犯了李某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在负有债务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偿赠与小产权房权益的行为定性,以及债权人为此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予支持。

 

1. 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财产”的认定

 

虽然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所有权,也无法通过产权登记完成物权转移,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建造、购买、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甚至交易等财产权益,具备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可视为准物权或期待权。因此,小产权房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梁乙与冯某家庭共同财产,冯某依法享有份额,该份额属于其责任财产范畴。

 

2.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审查(《民法典》第53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三是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后;四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损害债权(导致难以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

本案中,李某对冯某的17万元债权成立于离婚协议之前;冯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转让给梁甲,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该行为导致冯某名下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明显损害了李某的债权。因此,李某的撤销权主张于法有据。

 

3.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行为的实质审查与利益平衡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行为的定性,法院需重点把握三个关键:

 

实质判断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如果债务人在负债后,将唯一可供执行的房屋权益无偿让渡,既未保留必要偿债能力,也未证明存在子女抚养等正当、紧迫需求,应确认其行为超出合理财产处置范畴。

 

用益物权视角的评价:应坚持认为小产权房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责任财产减损。

 

平衡保护与干预的尺度:在否定离婚协议对不合理财产分割内容的同时,法院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抚养必要、过错补偿等家庭法益因素,以避免对家庭财产合理安排的过度干预。

 

本案中,冯某将名下唯一具备处置可能的财产权益无偿转让,未保留基本偿债能力,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赠与存在保障子女生活、医疗等正当事由,明显有害债权实现,故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裁判规则细化:确立“实质损害”标准与双阶审查模式

 

本案的裁判思路厘清了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处分自由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边界:

 

确立“实质损害”标准:以债务人责任财产是否实质性减损、债权实现是否陷入客观不能为核心审查要件,避免单纯依赖夫妻共同财产形式或分割比例。

 

建立“主观目的+客观结果”双阶审查模式:通过债务形成时间、离婚背景、财产处置紧迫性、履行诚信度等动态因素,锁定恶意逃债行为。

 

严格举证责任与综合考量家庭因素:避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若分割协议虽不均等,但未显著削弱偿债能力,或已通过抚养费负担、过错补偿等实现利益平衡,则不宜轻易撤销。

案例评析

企图借“离婚协议”无偿赠与子女房产以逃避债务,此路不通!本案明确,小产权房等未登记房产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责任财产。债务人在负债后无偿转让唯一可执行财产,实质减损偿债能力的,法院将依法撤销该赠与。同时提醒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务必及时行使撤销权。法律绝不保护恶意逃债,家庭财产处分自由不能逾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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