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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别人用房子抵押借款,债权人多年不催,抵押人能否要求解押?

|引言

法小衡提醒:抵押权≠一劳永逸,主债权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法院不予保护,抵押登记应予解除,债权人仍需及时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2日:案外人刘某、杨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单某同意用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三方签订借条,刘某、杨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单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当日,单某与王某还签订了名为借款合同、实为担保合同的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以单某房产作为抵押。

 

2014年9月24日:单某与王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间及之后: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

 

2018年4月21日:在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与刘某、杨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中未经单某同意,仍约定以单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2022年:王某向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杨某和单某,要求单某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花山区法院驳回其对单某的起诉;王某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上诉(生效判决确认单某对2018年借款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诉讼: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2014年9月24日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王某不同意,主张双方有口头协议“约定偿还27万元后再解除抵押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与王某2014年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了期限;2018年王某与刘某、杨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单某并不知情,亦未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将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单某有口头协议。据此,法院对单某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解除王某与单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

 

二审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2014年的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5年9月22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王某并未行使抵押权,故其未行使的抵押权不予保护。2018年的新借款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单某不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主张的口头协议证据不足。由于王某已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基于该抵押权作出的抵押登记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应予注销。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1. 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民法典》第419条的适用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其效力依附于主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2014年借款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22日,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王某直至2022年才提起诉讼主张抵押权,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王某的抵押权丧失了胜诉权,即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2. 抵押登记的存续基础与“名存实亡”的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虽然抵押权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法院不予保护,但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依然存在。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矛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已无法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但登记簿上依然记载着抵押权,这会给抵押人(单某)带来极大的负担。

如果不解除登记,不仅会影响抵押物(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还会对潜在的交易第三人产生误导。因此,当抵押权丧失国家强制力保障时,维持抵押登记便失去了合法、合理的依据。

 

3. 2018年新借款合同对抵押权的影响

 

王某与刘某、杨某在2018年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未经单某同意,擅自约定继续以单某房产抵押。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抵押人同意的,抵押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单某对此不承担责任。王某试图以“口头协议(还27万解押)”来挽留抵押权,因缺乏证据支持,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4. 判决解除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

 

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的角度考量,法律应当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当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抵押权丧失司法保护时,法院判决解除抵押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推定力的正确适用。这既是对抵押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否定,也是对抵押人所有权圆满状态的恢复,有利于促进物的流转和市场交易安全。

案例评析

抵押权人请注意:抵押权并非“一劳永逸”。根据《民法典》第419条,债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抵押权。若怠于行权,抵押权将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抵押人可依法诉请解除抵押登记,恢复房产自由流转。此外,未经抵押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抵押人不再担责。提醒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抵押人也应关注时效,依法维权,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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