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小衡提醒:账目调整≠履行出资,破产临界期关联往来款转股,未经法定公示无效,股东仍需补缴。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破产清算背景下,因关联企业账目调整引发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主体背景:甲机械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甲。2018年增资并股权变更,黄某(持股88%)实为李甲代持,增资部分认缴出资额为5320720元,出资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李甲同时是甲机械公司和乙机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关键事件与操作:
2019年10月28日及31日:李甲、乙机械公司、甲机械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载明乙机械公司账目显示应收甲机械公司7440809.62元,实为李甲向乙机械公司所借并用于投资甲机械公司。各方约定其中5320720元实为李甲的出资股本金,由会计进行账目调整。
2020年10月31日:甲机械公司据此调整账目,将实收资本显示为5320720元。
破产程序启动:
2019年9月30日,重庆高院裁定撤销受理乙机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乙机械公司当时已濒临破产)。
2020年12月28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甲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0月20日,管理人代表甲机械公司起诉,请求李甲、黄某等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虽然李甲等人提交了《协议书》和财务账册证明欠款转股本金,但这种以债权抵充股东出资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应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
判决结果:李甲向甲机械公司缴纳出资款53207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黄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第一,乙机械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时,李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对公司财产有重大影响的意思表示。
第二,以债权抵销出资并非一般货币出资,需进行权利外观公示。李甲既未验资也未外部公示,这种内部关联账目调整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损害了外部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将关联企业往来款转化为股东出资,能否认定为已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
(一)破产临界期法定代表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与越权代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及第128条的精神,在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应对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作出减损公司财产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乙机械公司已濒临破产,李甲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将乙机械公司对甲机械公司的应收款(对外债权)转化为其个人的借款(个人债务),实质上减损了乙机械公司的财产,损害了乙机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行为超越了法定代表人权限,人民法院对其法律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二)关联企业往来款转出资违反资本充实原则
关联公司之间因人格混同,资金往来频繁且款项性质在转账之初往往不明确。如果允许实际控制人直接通过协议将关联企业的往来款转化为对其中一家企业的出资,极易将虚假债权或无法实现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造成公司资本空洞化。这严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损害了广大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债权出资的法定要求与破产程序中的禁止抵销规则
债权出资的高风险性与外观要求:虽然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债权作价出资,但债权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为了防范虚假债权,债权出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作价要求,并经过权利外观公示(如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本案中,李甲仅通过内部账目调整,未进行外部公示,对外应当无效。
破产程序中的禁止抵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在破产程序中,瑕疵出资的股东不能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因为在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实质上等同于允许其债权优先受偿,这会逃避出资义务,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案例评析
关联企业间仅凭内部协议与账目调整将往来款转为股东出资,不产生法律效力。在破产临界期,实控人及法定代表人不得违规减损公司财产。债权出资须经法定评估与外部公示,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严禁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切勿借关联交易“逃废债”,否则股东及实控人将面临补缴出资、赔偿损失乃至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法律风险。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