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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充值优惠是幌子,控制账户才是目的

|引言

 

“充值优惠是幌子,控制账户才是目的”——本案揭示,被害人钱款一旦转入被告人指定账户,犯罪即告既遂。公小衡聚焦多环节诈骗中既遂时间节点的认定,围绕被害人失控与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双重标准、犯罪数额计算及未遂形态认定等争点进行剖析。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实施诈骗,计划通过购买运输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车队加油卡,并虚构能以优惠价格代充值油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所得赃款通过转入被告人一方控制的加油卡后套现。

 

为此,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吕某购买了两家空壳运输公司(后更名为A、B运输公司),租赁办公地点,并找到被告人韦某某、江某某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理。吕某负责传达李某某指令,韦某某、江某某则负责办理加油卡、在网络平台发布优惠充值信息,并通过初期及时为客户充值以骗取信任。

 

2022年7月29日,韦某某、江某某按指令,虚构公司需要大额充值,诱骗李某1、倪某、贾某、钟某等11名被害人向运输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288.17万元。随后,韦某某从公司账户转账158.7万元至石油公司账户、132万元至石化公司账户。江某某、吕某随即按李某某指示,将石油公司账户中的157万元分配到非被害人控制的石油公司副卡中,准备套现。

 

当被害人发现充值未到账后,即到公司办公地点追讨,并通过圈存主卡资金、挂失副卡等方式追回部分款项。其中,四名报案被害人立案前追回117.92万余元,立案后追回10.8万余元。最终,该四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为77.45万余元,实际损失66.64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韦某某、江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由于部分犯罪金额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即转入石化公司但进入非其控制的副卡中的132万元),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法院认定李某某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分别判处李某某、韦某某、吕某、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某某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指出本案不存在诈骗未遂金额,原判认定未遂金额132万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钱款一旦转入被告人设立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告人即已取得财物控制权,犯罪即告既遂。虽然原判认定数额有误,但所判刑罚与二审认定的犯罪数额及情节仍相适应,故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存在多环节的诈骗犯罪中,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应如何认定?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计算、犯罪形态的区分以及最终量刑的公正性。

 

(一)诈骗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学理上,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占有说”等多种观点。本案裁判采纳了“控制说”与“损失说”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即,诈骗罪的既遂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取得或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二是被害人因处分行为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该标准既从事实层面为认定既遂提供了时间参照,又从法益保护层面规范地判断了犯罪是否成立及既遂数额。在本案中,被害人将款项转入被告人控制的公司对公账户时,其对资金的支配权即告丧失,而被告人则获得了对该账户资金的支配、控制权,能够进行转账、消费等操作。此时,财产损害已经发生,诈骗行为已既遂。

 

(二)多环节诈骗中的“取得财产”认定

 

多环节诈骗的复杂性在于,行为人往往设置多个资金流转环节,试图制造“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假象,以逃避或减轻刑事打击。本案中,被告人设计了“被害人→公司对公账户→石化/石油公司主卡→行为人控制的副卡”的复杂资金链。

 

一审法院将“转入行为人控制的副卡”作为取得财物的节点,认为因132万元进入了非其控制的账户,属于未遂。这实际上是将“实际变现或控制”等同于“取得财物”,标准过于严苛。

 

二审法院则正确认识到,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被害人一旦将资金转入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就已完全失去控制。被告人对对公账户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随时处分该资金。后续转入主卡、副卡等操作,不过是被告人对其已非法占有财物的处分和变现手段,不影响之前已成立的犯罪既遂状态。因此,应以“被害人款项进入被告人指定账户”作为既遂节点。

 

(三)对未报案被害人金额的处理

 

本案中另有7名被害人未报案,涉及部分金额。二审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为对于未报案部分,因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宜计入诈骗犯罪既遂数额。这体现了刑法对被害人权益的审慎保护和对证明责任的严格要求,确保了犯罪数额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案例评析

诈骗犯罪已呈现流程化、隐蔽化特征。不法分子常借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和预付充值等商业形式,将非法集资包装成正常经营,利用初期小额返利骗取大额信任。请牢记:凡涉及预付充值、代付投资等向陌生对公账户转账的,均为高风险行为。切勿轻信“内部渠道”“优惠代充”等话术。一旦钱款转入对方控制账户,资金即刻失控,追索极为困难。法律虽严惩犯罪,但事前防范远胜事后救济,守好钱袋,从核实资质、拒绝私下转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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