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小衡聚焦网络售书侵权行为的刑事定性,围绕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犯罪数额认定及鉴定证据标准等争点,为类案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卿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某某图书馆”网店,并办理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2日,相关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撤销了其出版物经营许可。2022年4月左右,卿某又在同一平台注册“百年某某”网店,该店未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两店均无图书销售授权的情况下,卿某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某重点中学高考总复习》系列图书等,并在上述两家网店进行销售。经审计,卿某通过两家网店合计销售盗印的《高考复习》系列图书701册,销售额为18,379.31元;同时销售其他种类图书3,769册,销售金额为134,763.69元。案发后,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侵权复制品数量达701册,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除已鉴定的《高考复习》系列图书外,其余图书未经鉴定且无实物,无法认定为侵权复制品;同时,卿某销售其余图书的数额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该指控不成立。鉴于卿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审裁定:
一审宣判后,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侵权图书数量及销售数额,依据鉴定报告和审计报告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未经鉴定且无实物的图书,因无法证实为盗版,不予认定为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量刑适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图书的行为定性;二是无证销售图书行为的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以下结合刑法理论与本案事实展开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行为,且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1. “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本案中,卿某通过网店公开销售盗印图书,其行为性质已超出个人学习、研究等合理使用范畴,属于将侵权复制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以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2. 客观行为与情节严重。 卿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高考复习》系列图书,且销售数量达701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即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构成犯罪。卿某的侵权行为已达到此标准。
3. 罪名适用。 卿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破坏了国家对著作权管理的正常秩序,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定性准确。
(二)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
本案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严格遵循了证据裁判原则。法院仅将经司法鉴定确认为盗印的《高考复习》系列五种样书对应的701册及销售额18,379.31元,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数额。其余3,769册图书虽已销售,但因无实物且未经鉴定,无法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系侵权复制品,故不予认定。
这一认定逻辑体现了刑法对犯罪事实证明标准的严格要求——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鉴定意见是确认出版物是否侵权的重要法定证据类型。 对于已灭失且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出版物,不能仅凭销售记录或被告人供述就计入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
(三)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与竞合
本案还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
1.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主要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属于侵害私权利(兼及公共秩序)的犯罪;而非法经营罪则侧重于维护市场准入秩序,打击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行为对象不同。 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其违法性源于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而非法经营罪在出版物领域针对的是“非法出版物”,其违法性更多体现为出版、发行主体或程序本身违反行政许可制度,即便内容合法,无证经营也可能构罪。
3. 本案的竞合处理。 卿某无证销售其他非侵权图书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出版物经营许可制度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然而,经法院核算,其非法经营数额(134,763.69元)、违法所得(约4万元)及图书数量(3,769册)均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追诉起点(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图书5,000册以上)。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评析
网络销售图书须严守法律底线。经营者应确保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及出版物经营许可,切勿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否则将面临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追诉。犯罪数额认定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无实物或未经鉴定的图书难以计入侵权数额,但违法所得及销售记录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即便未达非法经营罪标准,侵犯著作权行为仍可能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务必合规经营。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