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小衡聚焦本案,围绕直播打赏法律性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及赃款追缴范围等争点,结合打赏金额、主播主观状态、款项流向等综合审查路径,为用赃款打赏网络主播追缴规则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时任某高速扩建A1标项目部副经理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相识。2021年4月中旬至7月,李某虚构项目部需要资金,以“借款”名义从刘某处骗取17笔款项共计145万元;同年6月至7月,李某又以同样理由,从相识多年的被害人金某处骗取11笔款项共计25万元。上述170万元诈骗所得,绝大部分被李某用于在某公司网络平台打赏主播。
2021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分别于2022年1月、5月退还2万元、5000元给被害人金某。
经查,2021年4月1日至9月30日,李某在某公司个人账户1共计充值237.8788万元、总消费241.16212万元;个人账户2共计充值6.2003万元、总消费6.19372万元。李某打赏给网络主播的礼物金额共计239.5131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于2023年1月10日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4.233329万元。

法院判决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赃款打赏的追缴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打赏与主播提供的服务不是一种对价的交易行为;李某打赏的款项明显超过了合理对价,且该公司主播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主播不构成善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转让给他人,对方是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追缴某公司违法所得167.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金某。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赃款进行直播打赏,相关款项能否予以刑事追缴?追缴的对象是谁? 这一问题涉及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善意取得的适用以及追缴范围三个层面的法律判断。
(一)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属有偿消费行为
直播打赏款能否进行刑事追缴,前提是需要对“直播打赏”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长期存在“赠与说”与“服务合同说”的分歧。
“赠与说”认为,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符合《民法典》关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特征。若采此说,打赏款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难以追回。
然而,本案法院采纳了“服务合同说”的立场。理由在于:主播为提供优质直播,需付出时间、精力与智慧以吸引观众,其提供的是一种表演服务。《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获得报酬的权利。直播平台亦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运营支持、技术维护与商业推广。用户通过观赏直播、与主播互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情感体验。这种差异化服务和情感回报机制,构成用户持续打赏的经济动因。因此,直播打赏不具备完全无偿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无偿赠与关系,而应属有偿消费活动。
(二)善意取得的排除:对价不合理且主播主观非善意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了诈骗财物被处分后的追缴规则: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亦确立了类似规则。因此,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判断能否免予追缴的关键。
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主观善意、价格合理、产权转移”三个条件。本案中,后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第一,打赏对价明显不合理。 评判价格是否合理,需以一般理性经济人的标准来衡量。李某在短短半年内打赏主播239万余元,远超一般理性人的消费范畴,属于“明显不合理对价”的交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打赏行为因缺乏“合理价格”等要件,不成立善意取得,不能豁免赃款追缴。
第二,主播主观上不构成善意。 涉案主播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主播与李某互动频繁,对其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在应察觉款项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接受高额打赏,甚至进行诱导,主观上难以认定为善意。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
(三)追缴的对象:及于平台及所有利益分成者
直播打赏涉及用户、主播、直播平台等多方法律关系。对于已充值但未打赏的款项,预付款所有权仍归属于用户,可直接追缴。对于已消费的打赏款,虽已完成所有权转移,但主播与平台对外具有一体性——主播行为不构成善意,即便平台本身构成善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办案机关应查明相关打赏记录及赃款的具体流向,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等所有打赏款的分成参与者进行追缴。无论是主播取得的打赏款项,还是直播平台获取的分成收益,均因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缺乏合法的财产基础,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某为博主播青睐,诈骗他人170万元用于打赏,最终身陷囹圄,获刑十二年。赃款虽已挥霍,但法律依然从平台追回167.5万元退赔被害人——赃款永远不会因为“花出去”就变成合法收入。
对公众而言,要清醒认识到: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无偿赠与。用违法犯罪所得进行高额打赏,不仅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打赏的一方若对价明显不合理或明知钱款来源不正,同样无法善意取得,相关款项将被依法追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理性消费,方能安心。切勿因一时虚荣,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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