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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以为是白送100万?法院:附义务赠与不是‘提款机’,不孝就收回!

 

|引言

 

公小衡聚焦本案,围绕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的争议,结合裁判要旨解析赡养义务履行的实质要件与证明标准,为家庭附义务赠与纠纷中的权益认定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沙某与许某系母女关系。2021年3月,沙某向许某转账100万元。同年5月,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沙某将100万元赠与许某,许某须用该款项购买一套不小于两居室的产权住宅,并为沙某提供一间不小于10平方米、采光充足的房间,确保沙某享有排他性的终身使用权。同时,许某承诺与沙某共同居住,照顾沙某的生活,履行赡养、陪伴义务。

 

协议签订后,许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沙某自2021年7月起在该房屋内居住。然而,自2022年8月起,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沙某称许某对其有打骂行为,并于2023年3月、4月两次报警,称许某不给她看病、将其按倒在地并拽伤手指。医院诊断显示沙某存在脚踝外伤、软组织肿胀、手指骨折等伤情,司法鉴定认定其为轻微伤。2023年4月8日,沙某搬离许某家中,并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并主张在100万元中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18万元费用后,由许某返还82万元。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系附义务赠与,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沙某的伤情系许某造成,亦无法证明许某拒绝带沙某就医或未尽赡养、陪伴义务。许某表示沙某仍可继续在房屋内居住。因此,沙某主张撤销赠与的依据不足。

 

但同时,法院考虑到沙某不愿继续与许某共同生活,且无法强制其履行共同居住义务,故酌定变更履行方式:自沙某搬离之日起至双方恢复共同居住之日止,许某每月向沙某支付8000元生活费,总支付金额不超过82万元。法院同时认可沙某自愿扣除18万元共同生活期间费用。

 

(二)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许某作为沙某之女,对沙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依约承担约定的赡养、陪伴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根据查明事实,沙某与许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沙某多次受伤,最终搬离许某家中。尽管公安机关未认定手指骨折系许某造成,但综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沙某在许某家中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照顾,许某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沙某有权撤销《赠与协议》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许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沙某82万元;驳回许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依据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本案所涉《赠与协议》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本质上仍为赠与,受赠人所负义务并非赠与的对价,而是赠与目的实现的条件。本案中,沙某赠与100万元的目的,正是通过许某履行赡养、陪伴义务,保障自身的晚年居住与生活权益。

 

(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许某对沙某既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负有约定的赡养、陪伴义务。二审法院正是依据该条规定,认定许某未尽到相应义务,支持沙某行使撤销权。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受赠人构成违约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是否实现赠与目的为核心判断标准。本案中,沙某因无法继续与许某共同生活,赠与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赠与目的落空,撤销权的基础由此成立。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本案一、二审判决分歧的关键,在于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把握。

 

举证责任分配:赠与人沙某主张许某未尽赡养义务,提交了报警记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许某虽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义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沙某已尽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二审法院明确,此类案件不宜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亦不能使赠与人“动辄”撤销合同,应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尽管公安机关未认定沙某的骨折系许某殴打所致,但综合双方多次冲突、沙某受伤、搬离等事实,足以使法官形成许某未尽赡养义务的内心确信。这一标准既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殊性。

 

(四)赡养义务的实质内涵

 

二审法院特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强调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本案中,即便许某在客观上提供了住所,但双方多次冲突、沙某受伤、精神上得不到慰藉,最终被迫搬离,显然不符合赡养义务的实质要求。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许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五)一审与二审判决的对比评析

 

一审法院侧重于证据的“直接证明力”,认为无法证明许某造成沙某受伤,故不支持撤销赠与。但二审法院则从整体事实出发,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考量双方关系、冲突频次、伤情、搬离行为等因素,作出相反认定。二审判决更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制度的规范目的,即在受赠人“忘恩负义”时,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维护实质公平。

 

案例评析

 

附义务赠与并非“一赠了之”,受赠人若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追回财产。本案中,母亲赠与女儿100万元购房,约定女儿须提供终身居住与赡养陪伴。因女儿未尽到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义务,导致赠与目的落空,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赠与、返还82万元。律师提醒:父母向子女附义务赠与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义务内容及违约责任,并注意保留报警记录、医疗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撤销权须在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不是养老的唯一保障,法律才是最后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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