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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公司证照被“自己人”扣了,怎么办?

 

|引言

 

公小衡聚焦本案,围绕公司证照保管义务人确定、“董监高”占有证照的合法性边界、证照返还范围界定等维度,结合裁判要旨解析法律边界,为公司证照管理及控制权争议化解提供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公司监事、股东何某分别持股60%和40%。2022年7月6日,何某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王某退出公司,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某母婴护理公司,并移交公司证照、印章、财务文件等。7月26日,王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投资公司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交接清单》,将公司公章、财务章、U盾、银行卡、营业执照等物品移交给某母婴护理公司,接收方处有该公司盖章及其工作人员江某签字。

 

此后,因王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8月3日双方再次签署《交接清单》,某投资公司作为接收方盖章,何某作为监事和股东签字确认。8月20日,王某分别向某母婴护理公司和何某发出解除相关协议的通知。何某在回函中确认,某投资公司的证照资料已移交给公司监事(即何某本人),并自认现持有《交接清单》所列全部材料。

 

某投资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母婴护理公司及江某返还公司证照、印章、U盾、银行卡、开户许可证、会计凭证、社保登记证等物品。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公司证照范围的认定:“公司证照”不应仅指营业执照等证件,还应包括公章、财务章、U盾、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与公司运营管理密切相关的物品,但不包括业务合同、会计凭证等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作用的文件。

 

返还义务的认定:

 

江某仅作为某母婴护理公司的授权代表签署交接清单,个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某母婴护理公司已于2022年8月3日将证照材料交回某投资公司,故不再负有返还义务。

 

何某自认持有公司证照,但其身份仅为监事和股东,并非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章程或决议指定的保管人,擅自占有公司证照缺乏依据,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

 

何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U盾、银行卡、多功能电子回单系统电子卡等;

 

某母婴护理公司返还公司开户许可证;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何某上诉称其代表公司接收证照属于合法持有。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证照自公司成立起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持有;

 

何某未能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公司已改变证照保管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一)公司证照保管义务人的确定原则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法人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证照保管人,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若章程未作规定,应由股东会等权力机关决议确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推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有证照保管义务,因其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代表公司意志。

 

本案中,何某虽为公司监事,但公司章程及内部文件均未授权其保管证照,故无权擅自持有。

 

(二)“董监高”不能仅凭身份占有证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基于履职需要,可能被授权持有公司证照,但该授权必须来源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仅凭其特殊身份,不能当然地成为公司证照的合法占有人。

 

本案中,何某主张其作为监事有权持有证照,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明确指出:在缺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监事无权占有与其履职行为无关的公司证照。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止了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身份争夺公司控制权,维护了公司治理秩序。

 

(三)“公司证照”范围的合理界定

法院在本案中对“公司证照”作出了广义但有限制的解释:

 

应予返还的范围:营业执照、各类印章、银行U盾及密码、开户许可证、银行卡、社保登记证等,这些物品具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或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功能。

 

不宜纳入证照返还范围:业务合同、客户名单、投资协议、会计凭证等,虽属公司财产,但更侧重财产价值,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外意思表示,应通过一般物权保护程序解决。

 

这一界定既回应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常见的“物品范围争议”问题,也避免了案由被滥用或过度扩张。

 

案例评析

 

公司证照、印章及银行U盾等是公司法人财产,也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核心载体。即使身为公司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擅自占有与自身履职无关的公司证照。实践中,部分“董监高”在公司控制权变动时以“代为保管”为由拒绝返还,极易引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甚至导致公司经营瘫痪。本案明确:仅凭特殊身份不能当然成为证照合法占有人。公司应通过章程或有效决议明确证照保管人,法定代表人在无特别约定时推定为保管义务人。任何个人不得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名越权持有证照,否则须依法返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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