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小衡聚焦本案,围绕高管勤勉义务、过错责任认定、公司自身过错相抵等维度,结合裁判要旨解析法律边界,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高管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提供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由黄某持股40%并任监事,某投资公司持股60%,包乙(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某置业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5月8日,公司任命包乙之子包甲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2012年7月26日,包甲代表公司与王某签订《土方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将公司地块上的“家居建材广场土方”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而王某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同年11月,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被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2013年1月,监理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示基坑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及时完成基础工程,但公司未予执行。后因施工不当,导致周边房屋出现损害,公司为此支付赔偿款共计1165万余元。公司监事黄某遂以公司名义起诉总经理包甲,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包甲之父系公司股东利益承受者,包甲缺乏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动机;相关证人证言表明,擅自开工及发包给个人的行为并非包甲个人擅自决定;无证据证明基坑开挖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亦无证据证明包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包甲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包甲作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并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其未审慎审查施工方资质、未办理施工许可即擅自开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未能证明已向股东会披露并获同意,构成未尽勤勉义务。考虑到公司自身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酌情判令包甲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公司4660868元。
再审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认为:包甲在履职过程中未审慎审查施工方资质,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可酌情减轻包甲责任。裁定驳回包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依据
(一)包甲是否违反勤勉义务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其“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案虽发生在该法施行前,但裁判思路与该精神一致。
包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其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未办理施工许可即擅自开工,违反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要求和公司内部程序,未尽到管理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
法院明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虽规定于公司法,但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违法发包、擅自开工)、过错(未尽合理注意)、损害事实(公司支付1165万余元赔偿)、因果关系(发包行为与施工不当导致的损害之间存在关联)。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适当的。
(三)责任比例的划分
法院考虑到公司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存在过错:公司在收到监理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包甲的责任比例,最终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这一处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相抵规则。

案例评析
本案警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必须恪守勤勉义务,重大经营决策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司内部决议。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表面看似“效率优先”,实则埋下重大法律风险。一旦造成公司损失,即便无主观恶意,亦可能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被追究过错赔偿责任。高管应当时刻牢记:程序合规是底线,资质审查是常识,放任侥幸即是失职。公司亦应健全内控机制,避免因自身管理疏漏而分担损失后果。唯有敬畏规则,方能行稳致远。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