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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吃空饷”挂名领薪,三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引言

 

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胡某某等职务侵占案,针对“吃空饷”型职务侵占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五险一金及税费是否计入损失等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整理与研析。

 

基本案情

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受贿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被害单位甲公司制造部班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员工考勤记录和辞职事宜的职务便利,伙同游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吃空饷”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胡某某安排游某某入职后并未实际工作,而是由其代打考勤卡、登记考勤记录,制造游某某正常上班的假象,持续至2023年5月。期间,胡某某雇佣杨某某协助代打卡。三人共同骗取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年终奖、医社保等款项,造成公司实际损失27.7万余元。

 

2021年10月,员工陈某某提出离职后,胡某某提议由其代打卡继续骗取公司钱款。胡某某代为打卡并登记考勤,伪造陈某某上班假象,至2023年5月,造成公司损失12万余元。

 

案发后,胡某某、游某某、杨某某先后投案或配合调查,部分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犯罪数额认定如下:

  • 胡某某参与犯罪数额为398,275.97元;

  • 游某某参与犯罪数额为277,114.92元;

  • 杨某某参与犯罪数额为121,568.47元。

三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胡某某系主犯,游某某、杨某某系从犯。鉴于三人具有自首、坦白、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 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以“吃空饷”方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包含公司为“挂名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税费等费用。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为6万元。犯罪数额应以被害单位实际受到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认定。

 

(二)本案中的犯罪数额构成

 

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时,综合考虑了被害单位因犯罪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这些是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属于犯罪行为人直接获取的违法所得,应计入犯罪数额。

 

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

虽然这些费用未直接支付给行为人,但属于可由其控制的财产性权益,且公司已实际支出,故应计入犯罪数额。

 

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费用

该类费用是劳动者领取工资所必须承担的税费,属于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所必须支出的成本,亦应计入犯罪数额。

 

(三)对“吃空饷”行为的刑法评价

 

“吃空饷”本质上是通过虚假的劳动关系骗取单位财物,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胡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考勤记录,虚构劳动关系,长期骗取公司财物,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在数额认定上采取“实际损失说”,将公司因虚假劳动关系支出的各类费用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体现了对职务侵占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单位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

案例评

“吃空饷”并非无本万利的“捷径”,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本案警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考勤、挂名领薪,不仅非法获取的工资、奖金需计入犯罪数额,公司代缴的五险一金、税费等同样构成职务侵占金额,均将面临刑事追责。一旦涉案金额达6万元以上,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纵使退赔损失也难以完全免除刑责。职务侵占罪没有“隐形收入”,唯有恪守职业底线,方为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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