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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公司注销又“复活”,债主还能追股东吗?

 

|引言

 

公司注销又“复活”,债主还能追股东吗?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公司注销恢复登记股东责任责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家公司及自然人。2020年12月14日,某园林绿化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74,193.75元,收款人为某设备租赁公司。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由某商贸公司持有。2021年12月17日,某商贸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某商贸公司遂提起票据追索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商贸公司处于“注销”状态,后于2023年1月11日恢复登记为“在营”。该公司由黎某、雷某各持股50%,认缴出资日期为2036年12月30日。原告某商贸公司未申请将公司列为被告,而是直接起诉股东黎某、雷某,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某商贸公司虽曾注销,但已恢复登记,公司主体依然存续。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亦无证据证明注销行为系股东恶意实施的情况下,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驳回某商贸公司对黎某、雷某的诉讼请求,仅判决由相关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注销后又恢复登记,其财产状况是否恢复至注销前状态,直接影响公司偿债能力。黎某、雷某未能举证证明某商贸公司恢复登记后财产状况与注销前一致,亦未能排除财产混同的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改判黎某、雷某分别在认缴出资额25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依据

1. 公司注销与恢复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资格的终止,其债权债务应依法清算。恢复登记虽使公司主体“复活”,但并非当然恢复其原有财产状态与偿债能力。本案中,二审法院强调应对公司“实质性偿债能力”进行审查,而非仅作形式判断。

 

2. 股东责任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仅在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且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在恢复登记后已“恢复原状”,也未排除财产混同可能,故被认定应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二审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股东,要求其证明:

 

公司注销前的财产状况;

 

注销期间财产的保管与处置情况;

 

恢复登记后财产是否完整归位;

 

公司经营能力是否恢复至注销前状态。

 

这种举证责任的倾斜,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虚假注销、恶意恢复”行为的规制。

 

案例评

公司注销后又恢复登记,绝非逃避债务的“法律捷径”。本案警示股东:即便公司登记“复活”,若不能证明财产、经营能力恢复原状,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尤其是一人公司或存在财务混同情形时,股东更易被穿透追责。建议企业在注销前依法清算,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恢复登记时应确保财务清晰、资产归位,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切莫利用程序空壳,反陷个人于无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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