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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69万打赏打水漂,法院为何不判还?

 

|引言

 

给主播刷礼物,是消费还是赠与?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直播打赏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姜某系某直播平台用户,被告何某为该平台主播,被告某科技公司系平台经营者。姜某在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向何某打赏共计69万余元,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向何某表达爱意,提出见面、恋爱等意愿,但何某仅以暧昧语言回应,未予明确同意,亦多次拒绝线下见面。姜某认为何某通过虚假承诺婚恋诱使其打赏,构成欺诈,平台未尽管理责任,遂起诉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定姜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系为获取精神愉悦而付费。何某在直播间使用“喜欢”“爱”等语言属于网络语境下的感激表达,不足以构成婚恋承诺;微信聊天中亦无明确诱导打赏或同意恋爱的内容。何某行为不构成欺诈,平台已对投诉进行核实处理,无明显过错。故判决驳回姜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依据

 

1. 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法院认定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其理由在于:

 

用户打赏以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主播提供表演内容为前提,具有对价性;

 

打赏用户享有区别于免费观众的服务体验,如互动增强、精神愉悦等;

 

符合网络服务“基础免费、增值收费”的商业模式,不具备赠与的无偿性特征。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欺诈需同时满足四要件:

 

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

 

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本案中:

 

何某在直播间的言语属于网络互动中的常态表达,无证据表明其故意虚构婚恋事实;

 

姜某作为长期打赏用户,应具备对主播话语的辨别能力;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何某未积极回应姜某的婚恋意图,亦未以见面为条件索要打赏;

 

故何某行为不构成欺诈。

 

3. 平台责任的认定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对姜某的举报进行核查,认为何某未达到处罚标准。平台未主动参与或放任侵权行为,已履行合理管理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评

在网络直播打赏中,用户应清醒认知其法律性质属于消费行为,旨在获取精神体验,而非建立私人情感关系。主播在直播间的互动话语(如“喜欢”“爱”)通常属职业表达与感谢,不构成婚恋承诺或缔约意思。用户切勿将线上互动过度解读,更不应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婚恋期待进行大额打赏。

 

如主播存在虚构事实、故意诱导打赏等行为,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打赏凭证等证据,并及时向平台投诉。但主张“欺诈”需满足严格法定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谨慎。

 

理性消费,防范风险,勿让情感冲动逾越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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