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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欠债不还,离婚把房子留给子女也行不通了!

 

|引言

 

欠债不还,离婚把房子留给子女也行不通了!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0年,冯某向李某多次借款共计17万元。李某起诉后,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判决冯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冯某不履行,其名下“小产权房”用于抵押偿还。

 

后冯某仍未还款,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明,冯某已于2020年10月与案外人梁乙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归冯某“终生居住使用,无处分权,最终归儿子梁甲所有”。

 

李某认为冯某此举属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

 

争议焦点

 

离婚时一方将其名下小产权房赠与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为:

 

冯某对李某负有债务,且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无偿转让给梁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该行为导致冯某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虽然房屋为“小产权房”,但冯某享有实际财产权益,属于其责任财产范畴。

 

判决: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

 

冯某支付李某律师代理费7000元。

 

二审

 

维持原判,认为:

 

冯某未能证明其不享有房屋权益;

 

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显著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依据

1. 小产权房是否属于“责任财产”?

 

虽然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通过登记转移所有权,但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责任财产”范畴。本案中,冯某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其无偿转让该权益的行为,实质上是减少其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2.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合法有效;

 

债务人实施无偿或有偿但明显不合理处分财产行为;

 

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后;

 

该行为损害债权实现。

 

本案中,冯某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权益无偿转让给子女,导致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

 

3. 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家庭法益,法院在审查时应尊重其特殊性。但若该处分行为明显不合理、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无正当家庭事由(如子女抚养、医疗等紧急需求),则仍可撤销。

 

本案中,冯某未能证明其赠与行为存在正当家庭事由,且该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实质性减损,故法院支持撤销。

 

案例评

债务人在负债后处分财产时须警惕:即使小产权房无法过户,其在离婚协议中无偿赠与子女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逃债目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将审查财产处置是否导致责任财产实质性减损。切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并非债务“避风港”,恶意损害债权将面临法律否定,最终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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