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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公司经营异常状态下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规路径与责任承接

 

|引言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的司法审查边界与败诉风险。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陈某原为被告甲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其身份系由甲公司唯一股东乙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委派任命。2019年5月,乙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并委派时任乙公司总经理的陈某担任甲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陈某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陈某随即通过邮件向乙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某提出辞职,要求不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请求公司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而,甲公司及股东乙公司未予配合办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陈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是否自动丧失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公司涉诉众多、经营异常,是否构成“公司治理失灵”,从而证明公司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完成变更,需司法强制介入?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任职基础为委派合意:陈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源于股东乙公司的委派,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径行变更。

 

劳动关系终止非当然解职理由: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主要源于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与是否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必然法律联系。陈某未能证明其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当然丧失任职资格。

 

公司自治原则: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优先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程序解决。甲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变更设有明确程序,陈某未证明该程序已启动或无法启动。

 

未证明公司治理失灵:陈某虽主张甲公司经营异常、涉诉众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制已陷入僵局或完全失灵,无法履行变更程序。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其进一步强调:

 

甲公司及其股东乙公司在诉讼中能够正常委托代理人,并提供相关股东授权材料,这表明公司治理机制仍在运行,并未失灵。

 

陈某作为曾经的经营负责人,对公司期间的经营状况及诉讼负有相应责任,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离任审计等程序前,单纯通过诉讼摆脱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裁判依据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阐释了在处理法定代表人辞任纠纷时,司法审查的重点与界限,体现了以下重要法律原则:

 

1. 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法定代表人委任关系

 

法院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或董事会)委任产生的一种代表职务。其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委任关系的自动解除。本案中,陈某由股东乙公司委派,其任职基础是股东意志与公司决议,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其仅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涤除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2. 坚持公司自治优先,司法介入保持谦抑

 

本案核心在于对公司自治原则的坚守。法院强调,公司内部事务(如高管任免)应首先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程序解决。司法权不应轻易替代公司的商业判断和内部决策。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公司治理失灵”,即内部救济途径已穷尽且无法实现(例如,股东失联、公章失控、机构僵局等)。本案中,甲公司虽经营困难,但其唯一股东乙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仍在正常运作并能形成有效授权,证明内部治理机制并未瘫痪,法院因此不予强制干预。

 

3. “公司治理失灵”的证明标准高

 

原告主张公司涉诉众多、经营异常即等于治理失灵,法院未予采纳。这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经营异常”是对外经营状态,而“治理失灵”是对内决策机制的瘫痪,二者不能划等号。法院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公司权力机构是否仍能正常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本案被告方能够提供股东授权委托材料,有效反驳了“失灵”的主张。

 

4. 平衡法定代表人权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法官在“后语”中深刻指出,此类纠纷背后常涉及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或已离职者)为规避限高令等法律风险而急于脱身。法院的审慎态度,旨在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诉讼逃避其在任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清算义务、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保护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引导法定代表人应先积极履行离任手续、配合处理公司遗留问题,或通过主张解散公司、申请破产等更根本的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评

接受法定代表人委任,务必清醒认知:其身份源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与劳动合同系独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终止绝不等于职务自动解除。若未依公司章程完成内部变更程序(如股东决议、工商变更),即使离职仍需承担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被诉缠身、限制消费等风险。任职前,请务必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辞任与变更程序;离职时,须优先推动公司内部决议变更,切勿以为“一辞了之”。 司法仅在证明公司治理完全失灵时方可强制介入,举证难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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