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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投资款变借款?厘清“合伙”与“借贷”红线

 

|引言

 

不担风险的“投资”,实为借贷!协议如何定性?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合伙借款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4日,周某某与裴某某、某酒厂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周某某投资19万元,共同生产销售“某客藏一号”白酒;

周某某分两次支付投资款,某酒厂负责生产销售;

 

某酒厂按每件125元与周某某结算,分四期支付投资款及利润,每期6万元;

 

违约方需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22年8月15日,周某某支付首期款9.5万元。后双方于8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金额变更为9.5万元,分四期归还,每期3万元。裴某某后续归还7.5万元,剩余4.5万元未付,周某某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周某某、裴某某及某酒厂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1. 法院认定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认为:

 

协议实质为借款合同:

 

周某某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

 

协议中“固定收益+违约金”实为借款利息的约定。

 

还款责任主体为裴某某:

 

《补充协议》仅由裴某某签名,视为其对借款关系的确认,某酒厂不承担责任。

 

2. 利息与违约金处理

 

约定年利率折算为62.65%,超出法定保护上限;

 

法院依法将利率调整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年利率14.8%)。

 

已还款项按“先息后本”原则冲抵。

 

3. 判决结果

 

裴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5,905.2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服判,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依据

1. 合伙与借贷的本质区别

 

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借贷:出借人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本息,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

 

2. 名为合伙实为借款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法律关系时,不以合同名称为准,而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共同经营合意,或仅为资金融通;

 

收益模式:是否约定固定回报,与经营结果是否挂钩;

 

风险承担:出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行为性质: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或仅提供资金。

 

3. 本案的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指导: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类案件提供裁判思路,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风险提示:投资者应明确约定法律关系,避免因合同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利率规制:再次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受LPR四倍上限约束,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 延伸思考

 

在商业合作中,当事人应:

 

清晰界定合作模式,明确风险分担机制;

 

避免以“合伙”“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导致法律关系认定困难;

 

在协议中明确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因过高而被法院调整。

案例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签订名为“投资”“合伙”的协议时,务必穿透合同名称,审视实质条款。若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收益、按期收回本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则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即是典型:当事人虽签署《合作协议》,但因缺乏“风险共担”这一合伙核心要件,最终被法院定性为民间借贷。

 

实务中,此类约定不仅可能导致预期的股东权益落空,更可能在对方经营不善时,因法律关系定性争议陷入漫长诉讼。此外,约定的高额“利润”或“违约金”将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严格规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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