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发现名下房产被登记给他人,第一反应该做什么?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房屋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换证行为是否改变房屋权属?
环境工程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
登记行为仅为“换发新证、变更房屋面积”,未改变房屋所有权人。
环境工程公司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判决结果:驳回环境工程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
维持一审裁定,认为:
换证行为仅为面积调整,不涉及权属变更。
环境工程公司既非行政行为相对人,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依据
1.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非赋权行为,仅为公示与公信
登记的本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是行政机关对既有权利状态的记载,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赋权行为。
登记的功能:产生公示效力与公信效力,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权利状态,但不创设新权利。
司法意义:当事人对权属有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权利归属,而非直接诉请撤销登记。
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以“利害关系”为核心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须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本案认定:
换证行为未改变权属,环境工程公司的权利状态未受直接影响。
其主张的“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与行政行为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司法导向:防止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规避民事确权程序,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3. 行政登记纠纷的司法审查边界:有限审查原则
审查标准:登记机关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法院的审查也限于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材料是否齐全。
权属争议的处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直接审理权属归属,仅判断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救济途径分离:
对登记行为不服 → 行政诉讼。
对权属归属争议 → 民事诉讼(可申请中止登记或提起确权之诉)。
4.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明确诉讼路径:当事人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权属,再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变更登记。
避免程序空转:若权属争议未解决,即使撤销登记亦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反而增加诉累。
强化权利意识:权利人应及时关注不动产登记状态,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评析
行政登记仅为权利公示,非权属创设。若遇不动产登记与实体权利冲突,切勿盲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应首先审视争议核心:是登记程序违法,还是基础民事权属不明。后者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确权解决,否则行政诉讼将被裁定驳回,徒增当事人诉累。务必引导当事人走对诉讼路径,方能实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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