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美国与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及越南在东盟峰会期间达成的一系列对等贸易协议及合作框架,给区域经贸格局和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变量”。这些协议不仅涉及关税安排,更深度嵌入了出口管制协同、关键矿产供应链约束、投资安全保证等“硬性条款”。最引人关注的是“毒丸条款”(poison pill clause)重现,其明确限制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国家与特定国家开展经贸活动的“空间”和“可能”,变相实现迫使对手方在经贸关系中“选边站”的战略意图。可以想象,“毒丸条款”的重现势必会压缩中资企业在东盟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机会。目前,中国和东盟已连续多年保持“双向”第一大贸易伙伴关系,越来越多中资企业赴东盟寻找并购、建厂等机会。因此,有合作需求的中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减少因相关风险带来的损失。
企业当务之急是启动对相关协议文本的专项法律尽调与影响评估。建议组织内部法务团队或借助外部专业律师力量,深入解析美国与上述四国已公开的协定法律文本,精准识别其中关于“出口管制对齐”、“不回填”承诺以及关键矿产投资与出口限制等条款的具体内涵与法律边界。此举旨在厘清这些新型规则对企业现有与潜在贸易往来、投资项目的直接与间接影响,为后续决策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企业必须将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提升至最高风险等级进行管理。新协议中,马来西亚承诺与“所有”美国单边出口管制保持一致,柬埔寨亦承诺“逐案”对齐,这实质上构成了美国单边制裁在这些国家的延伸与强化。企业须立即强化全链条合规管控,建立针对交易对手、终端用户及最终用途的筛查机制,密切关注这些国家的后续执行措施,以及高度警惕与美国制裁清单(如SDN清单、实体清单)上实体发生的可能往来。任何涉及受限物项,特别是具有军民两用潜力的商品与技术的交易,均应执行极为审慎的法律审查,确保商业行为不触及合规雷区。
在投资与供应链法律安排方面,企业需保持高度警觉。美国与泰国、马来西亚的关键矿产协议中包含给予美方“首次投资机会”及建立“价格下限”等机制,这可能从法律与商业上改变相关资源领域的投资环境与合作模式。中国企业在考虑对东盟,特别是上述国家进行关键矿产领域投资时,必须在交易结构设计、股东协议拟定及长期供应合同谈判中,预先评估并设置相应法律条款,以防范市场准入限制、投资优先权受阻等新型法律风险。同时,应积极探索与未签署类似深度约束协议国家的合作机会,以优化供应链布局,分散单一区域的法律风险。
善于利用现有国际规则与区域性法律工具进行权益维护至关重要。在遭遇歧视性待遇或不公正限制时,企业应积极依托中国与东盟既有的自贸协定框架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救济条款,寻求法律层面的应对与补救。同时,在企业内部应加强针对涉外业务人员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培训,全面提升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意识。 




目前,这些对等贸易协议及框架性合作的最终落地虽然有待观察,但透露出一个强烈信号,即法律规则的重构与延伸、贸易投资的外部环境改变正不可避免地在发生。中国企业唯有以法律为罗盘,以合规为基石,通过前瞻性的法律风险评估、系统性的内控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化的国际规则运用,方能在日益复杂的跨境经营中有效规避风险、捍卫自身权益,实现稳健与可持续的国际化发展。
周 一 帆
法学博士
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
北京市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
执业领域:贸易合同纠纷、外商投资、出口管制、反外国制裁
工作邮箱:yf.chou@outlook.com
一 澜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实习律师
参考文献
美国与东南亚四国贸易协定对比:聚焦出口管制与关键矿产,有国家承诺与美国单边出口管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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