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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真假混卖”算不算“以假充真”?

 

|引言

 

“挂牛头卖猪肉”!一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团伙被严惩,案涉金额超百万!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黄某邀约郑某某、张某某共同从事“假牛肉”销售活动。黄某提供储存场所,郑某某负责采购猪肉、牛蹄、牛骨等原料,并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将猪肉分发给销售人员冒充牛肉、牛腩,与牛蹄、牛骨混合后对外销售。销售人员以流动方式在四川省多个县市乡镇使用喇叭宣传“卖牛肉,卖黄牛肉”,误导消费者购买。

 

销售模式与金额

 

· 初期由郑某某负责收款,后因黄某不信任郑某某,改由陈某负责记账收款。

 

· 销售团队逐步扩大至17人,形成组织化、规模化的销售网络。

 

· 各被告人销售金额从8万余元至180余万元不等,黄某、郑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11万余元和9万余元。

区争议焦点

1.将猪肉冒充牛肉并与真实牛肉制品混合销售,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以假充真”?

 

2.销售金额应如何认定,是否应扣除真实牛肉制品部分?

 

3.各被告人犯罪金额如何区分认定?

 

4.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如下:

 

行为属于“以假充真”,符合《刑法》第140条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规定。

 

虽未添加有害物质,但混合销售行为使猪肉被当作牛肉销售,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量刑情况:

 

黄某、郑某某、张某某、倪某、杨某某、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二审裁定

 

郑某某、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关于“以假充真”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本案中,猪肉与牛肉在营养价值、市场价格、消费者认知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

 

即使混合了真实牛蹄、牛骨,整体产品仍被作为“牛肉”销售,欺骗消费者,符合伪劣产品的实质特征。

 

2. 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法院采纳了“部分扣减”原则:对于真实牛肉制品(如牛蹄、牛骨)的销售金额,在计算犯罪金额时予以扣除。

 

这一做法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仅对“以假充真”部分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司法公正。

 

3. 关于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的区分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销售链条中的具体角色、实际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

 

体现了《刑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共同犯罪及主从犯的区分原则,实现了个别化量刑。

 

4. 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尽管未造成直接人身损害,但行为: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

 

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损害市场诚信体系;

 

销售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真假混卖”情节、原材料经检疫、未添加有害物质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评

 

本案通过对“真假混卖”行为的准确定性、对销售金额的精细计算、对共同犯罪责任的合理划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智慧与裁判力度。该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犯罪,也为类似“掺杂使假”型伪劣产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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