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朋友圈骂人,何以构成犯罪?——从一则案例看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侮辱、诽谤案他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白某将该视频转发至多个社交平台群组,包括某动物医院群、某宠物店群等。截至2022年8月3日,该视频在A平台被浏览1.5万次、转发77次,在B平台被浏览478次、转发2次,累计浏览达15478次,转发79次。
杨某以白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显示,杨某系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自愿离职,并非因盗窃被开除。杨某在庭审中承认曾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白某当庭承认关于“盗窃狗粮”的指控系其个人推测,无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侮辱罪成立:白某在网络上以粗俗语言公然侮辱杨某,视频传播范围广,浏览人次达上万,且多数为熟知人群,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成立:白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散布杨某盗窃、强奸等虚假事实,造成广泛传播,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数罪并罚:白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侮辱罪:拘役三个月
诽谤罪:拘役四个月
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判决已生效。

裁判依据
1.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侮辱罪: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使用“人渣”等贬损性语言,在网络上公然诋毁杨某人格,符合“公然侮辱”的特征。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白某无根据地指控杨某盗窃、强奸等,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白某所发视频累计浏览1.5万余次,转发79次,已达到构罪标准。
3.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审查
侮辱、诽谤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法院在立案阶段主要审查:
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是否存在基本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是否属于“缺乏罪证”等不予受理情形。
立案阶段不进行实体审查,不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仅对证据的关联性作初步判断。
4.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在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的共识下,本案判决警示公众:利用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有利于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规范网络秩序,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本案的处理,既依法惩治了犯罪,保护了被害人权益,也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