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老板个人招人、公司后成立,劳动关系算谁的?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王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签订《游泳健身俱乐部承租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管理涉案健身房,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等,某体育文化中心提供相关证照,王某支付房租并享有盈利收入。 2021年9月9日,王某与周某签订《公司托管经营协议书》,委托周某经营管理该健身房,相关成本及人员工资由王某承担。 某体育发展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王某为其法定代表人。董某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涉案健身房担任私教经理,工资由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部门为某体育发展公司,打卡地点为该公司的注册地(与某体育文化中心一致)。 董某未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体育发展公司主张董某系周某招聘,王某系代表某体育文化中心发放工资,故董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由其向董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董某表示从未被告知过某体育文化中心的情况,否认与某体育文化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董某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149.43元;
某体育发展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驳回某体育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主体认定
主体资格:某体育发展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之前,王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管理与报酬:董某接受王某(某体育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工资由王某支付,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属于某体育发展公司。
业务组成部分:董某担任私教经理,其工作内容属于某体育发展公司的业务范围。
3. 挂靠经营模式下的责任归属
王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之间实为挂靠经营关系。某体育文化中心提供证照系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对董某进行用工管理。法院认定董某与某体育发展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体育文化中心不承担责任。
4. 二倍工资的计算
某体育发展公司成立后未在一个月内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1年11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成立前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二倍工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报酬支付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认定劳动关系主体。法院通过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实质审查,认定某体育发展公司为用人单位,并判令其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类似挂靠经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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