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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警示!公司“借壳”经营,用工责任甩不掉

 

|引言

 

老板个人招人、公司后成立,劳动关系算谁的?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王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签订《游泳健身俱乐部承租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管理涉案健身房,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等,某体育文化中心提供相关证照,王某支付房租并享有盈利收入。

 

2021年9月9日,王某与周某签订《公司托管经营协议书》,委托周某经营管理该健身房,相关成本及人员工资由王某承担。

 

某体育发展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王某为其法定代表人。董某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涉案健身房担任私教经理,工资由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部门为某体育发展公司,打卡地点为该公司的注册地(与某体育文化中心一致)。

 

董某未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体育发展公司主张董某系周某招聘,王某系代表某体育文化中心发放工资,故董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由其向董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董某表示从未被告知过某体育文化中心的情况,否认与某体育文化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董某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149.43元;

 

某体育发展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驳回某体育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主体认定

 

主体资格:某体育发展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之前,王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管理与报酬:董某接受王某(某体育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工资由王某支付,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属于某体育发展公司。

 

业务组成部分:董某担任私教经理,其工作内容属于某体育发展公司的业务范围。

 

3. 挂靠经营模式下的责任归属

 

王某与某体育文化中心之间实为挂靠经营关系。某体育文化中心提供证照系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对董某进行用工管理。法院认定董某与某体育发展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体育文化中心不承担责任。

 

4. 二倍工资的计算

 

某体育发展公司成立后未在一个月内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1年11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成立前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二倍工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报酬支付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认定劳动关系主体。法院通过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实质审查,认定某体育发展公司为用人单位,并判令其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类似挂靠经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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