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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情侣共同打拼的“家业”,分手时如何厘清?

 

|引言

 

恋爱同居一起赚钱买的房和车,分手后该如何分割?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未登记结婚,财产分割”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案件背景

 

原告蒋某与被告冯某自2017年11月起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某吊车租赁公司,蒋某负责财务记账、催款及税务事务。2022年5月双方分手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吊车一辆(登记在蒋某名下)及房产一套(登记在冯某名下)。

 

财产争议焦点

 

吊车:首付款21万元由蒋某银行账户支付,车辆登记于蒋某名下,但贷款主要由冯某偿还。经鉴定,吊车现价值397,612元。

 

房产:冯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首付款120,972元,蒋某主张其参与共同经营所得应属共同财产。

 

双方主张

 

蒋某要求分割房产首付款12万元及吊车折价36万元(扣除剩余贷款),合计主张24万元。

冯某称所有财产均由其个人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判

 

认定事实: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吊车和房产均为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需购置,虽登记在不同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

 

裁判原则:

 

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需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分割。

 

扣除冯某在分手后偿还的吊车贷款部分,综合双方贡献酌定分割方案。

 

判决结果:

 

房产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偿还;

吊车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承担;

冯某支付蒋某财产折价款10万元。

 

二审法院裁判

 

驳回冯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冯某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系其个人出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出资、贡献及公平原则,酌定10万元折价款合理。

 

裁判依据

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律适用

法律空白:现行《民法典》未对无配偶同居关系析产作出具体规定,仅对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同居财产处理有原则性指引(《民法典》第1054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

 

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以下原则:

 

共同取得认定:需同时满足“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两个条件;

 

个人财产排除:仅限共同出资、共同收益或财产混同部分,个人单独出资且无混同的财产不纳入分割。

 

本案裁判逻辑

贡献认定:蒋某参与公司经营(记账、催款等)并对吊车首付款出资,证明其对共同财产有贡献;

举证责任:冯某主张财产系个人出资但未举证,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否定其主张;

公平原则:法院结合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及照顾女方权益,酌定分割数额,避免机械适用登记公示原则。

 

典型意义

 

填补规则空白:为无配偶同居关系析产提供了“共同取得+贡献考量”的裁判思路;

 

警示意义:同居期间财产权属需明确约定,否则分手时易引发纠纷且举证困难。

 

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同居关系析产的基本规则:

 

共同财产范围: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得及财产混同部分为限;

 

分割原则:综合考虑出资、贡献、公平原则及弱势方权益保护;

 

举证责任:主张个人财产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共同财产。

 

建议:同居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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