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联网+”创新企业。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郭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受让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上市。各方约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购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届期未达到上市条件,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将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回购款。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资股权纠纷。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对已符合回购条件不持异议,但均表示欠缺全额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则表示已作了五年股东,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资款、公司也无法经营的局面。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并向控股股东郭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希望其能尽力寻找潜在合作方。在得到双方积极的回复后,合议庭一方面说服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解除财保措施、让渡部分投资利益,释放调解诚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寻找具有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最终,郭某说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义务。合议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主持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第三方投资人共计四方签订了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减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购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结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
调解优势:高效便捷,程序灵活,适合不方便出庭或身处不同他国的外国投资者;与诉讼和仲裁相比,成本普遍较低,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与当地投资者的合作关系;经司法确认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注意要点:建议在投资或股权转让协议中提前约定好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同时明确调解机构;建议选择有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调解员或调解机构,如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各地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成果最终落地。
【免责声明】以本文引用的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当,烦请联系处理。 本文内容仅为交流讨论之目的,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 一 帆 法学博士 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 北京市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
执业领域:贸易合同纠纷、外商投资、出口管制、反外国制裁 工作邮箱:yf.chou@outlook.com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