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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老人房产继承起风波,妹妹出资买房却因一纸公证遗嘱败诉

 

|引言

 

重磅案例!妹妹借父亲名字买房,十多年后竟被持遗嘱哥哥夺走!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上诉人于某志(系于某春之女)、沈某聪(系于某志之夫)与被上诉人于某刚(系于某志之兄)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案涉房屋为无锡市某苑xx幢2单元801室(以下简称“801室”),原为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于某志父亲于某春及其配偶宋某兰名下。

事实经过

房屋来源:原被拆迁房屋为无锡市某X路38-201、202、203室,登记在于某志名下。

 

拆迁安置:2008年7月,因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购买资格,于某志以父亲于某春名义购买801室,并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产权登记:2009年10月,801室登记在于某春、宋某兰名下。

 

遗嘱争议:2014年,于某春、宋某兰通过公证遗嘱将801室遗留给儿子于某刚。

 

诉讼提起:于某志、沈某聪主张其系“借名买房”,要求于某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于某志、沈某聪与于某春、宋某兰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于某志、沈某聪的诉讼请求。

 

理由:

 

虽能证明于某志支付房款,但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于某春夫妇通过公证遗嘱处分房屋,反向否定了借名买房的可能性。

 

缺乏书面协议及长期未主张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理。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于某志提供的证据(如付款凭证、电话账单等)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房屋登记在于某春名下十余年,于某志从未要求过户,不符合借名买房的表象。

 

于某春夫妇年事已高,于某志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有合理性,但不能直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裁判依据

 

1.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08条,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于某志虽能证明其支付房款、装修费等,但缺乏书面协议、明确合意及事后追认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产权登记与遗嘱处分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房屋登记在于某春、宋某兰名下,且二人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遗留给于某刚,进一步强化了产权归属的合法性。

 

于某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登记效力或遗嘱真实性。

 

3. 家庭内部事务与举证难度

家庭内部事务往往缺乏书面证据,依赖口头约定和事实行为。

 

但法院仍要求主张方提供充分证据,避免仅凭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体现了对产权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4. 公序良俗与孝老行为的法律评价

于某志主张其出资购房系为孝敬父母,但法院认为孝老行为与产权归属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仅凭道德情感推翻法律事实。

案例评析

 

结论: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产权归于某春、宋某兰所有,遗嘱处分有效。

 

启示:

 

借名买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应保留充分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不动产登记具有强效力,实际出资人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沉默导致权利丧失。

 

此案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产权登记制度,兼顾法律事实与家庭伦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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