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重磅案例!妹妹借父亲名字买房,十多年后竟被持遗嘱哥哥夺走!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房屋来源:原被拆迁房屋为无锡市某X路38-201、202、203室,登记在于某志名下。
拆迁安置:2008年7月,因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购买资格,于某志以父亲于某春名义购买801室,并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产权登记:2009年10月,801室登记在于某春、宋某兰名下。
遗嘱争议:2014年,于某春、宋某兰通过公证遗嘱将801室遗留给儿子于某刚。
诉讼提起:于某志、沈某聪主张其系“借名买房”,要求于某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于某志、沈某聪与于某春、宋某兰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于某志、沈某聪的诉讼请求。 理由: 虽能证明于某志支付房款,但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于某春夫妇通过公证遗嘱处分房屋,反向否定了借名买房的可能性。 缺乏书面协议及长期未主张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理。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于某志提供的证据(如付款凭证、电话账单等)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房屋登记在于某春名下十余年,于某志从未要求过户,不符合借名买房的表象。 于某春夫妇年事已高,于某志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有合理性,但不能直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裁判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08条,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于某志虽能证明其支付房款、装修费等,但缺乏书面协议、明确合意及事后追认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房屋登记在于某春、宋某兰名下,且二人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遗留给于某刚,进一步强化了产权归属的合法性。
于某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登记效力或遗嘱真实性。
家庭内部事务往往缺乏书面证据,依赖口头约定和事实行为。
但法院仍要求主张方提供充分证据,避免仅凭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体现了对产权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于某志主张其出资购房系为孝敬父母,但法院认为孝老行为与产权归属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仅凭道德情感推翻法律事实。
案例评析
结论: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产权归于某春、宋某兰所有,遗嘱处分有效。
启示:
借名买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应保留充分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不动产登记具有强效力,实际出资人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沉默导致权利丧失。
此案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产权登记制度,兼顾法律事实与家庭伦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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