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格式条款,其有权利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解释不能超出用户缔约时的合同预期。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削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单方变更服务条款损害用户利益的违约责任”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格式条款争议:VIP会员服务合同导言第2款规定,双方同意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条款,并要求用户承诺不会以未尽合理提示义务为由主张条款无效。
单方合同变更争议:合同第3.5条引入了”超前点播”服务模式,即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某公司单方面更改合同,要求已付费的VIP会员额外付费才能观看最新剧集,这实质上改变了原先”热剧抢先看”的会员权益。
吴某认为这些条款损害了其作为VIP会员的合法权益,主张相关合同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VIP会员服务合同导言第2款内容无效,因为该条款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爱某公司的法定义务,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
认定第3.5条关于”超前点播”的内容对吴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变更实质性地减损了吴某原有的会员权益。
判令爱某公司向吴某连续15日提供原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能够观看爱某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和优质自制剧已更新的剧集。
判令爱某公司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

裁判依据
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负有合理提示义务,需要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
爱某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拟定合同条款,用户只能”接受或离开”,无法进行协商。
导言第2款要求用户承诺放弃主张条款无效的权利,这实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
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因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不能通过条款免除其应尽的提示义务和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
合同变更应以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本案中:
爱某公司在影视剧播出期间已明确标注黄金VIP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权益,这是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续引入的”超前付费点播”模式将原有权益切割,要求用户额外付费才能观看最新剧集,这实质性地减损了用户的会员权益。
法院认为这种单方变更改变了原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对用户不应发生效力。
本案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合规启示:
格式条款使用:
企业可以使用格式条款提高效率,但必须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必须采取特殊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用户。
避免使用条款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合同变更管理:
单方变更权行使必须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
服务变更后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便捷的退出渠道。
不得通过变更实质性削减用户原有的主要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确立了网络服务平台在格式条款使用和单方合同变更方面的法律边界。法院在尊重互联网企业创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强调了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判决平衡了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警示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时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格式条款和单方变更权损害用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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