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预付式消费盛行的当下,美发、健身、教育等领域普遍采用“充值享折扣”的营销模式。然而,当消费者遭遇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剩余款项?这一问题直接关乎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障。本篇文章,“公小衡”将针对因服务不满解除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理发并充值消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现原告对被告的理发服务不满意要求被告退费,双方的服务合同已解除,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应在扣除优惠后向其退款,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充值款 1692 元。
服务合同是否因服务质量问题可解除
剩余预付款应如何计算(是否扣除折扣优惠)
裁判依据
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第577条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消费者以服务提供者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两大裁判规则:
服务质量严重瑕疵时,消费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退款计算需扣除按原价核算的已消费金额,避免消费者不当得利。
经营者应提升服务质量,避免诱导充值后降低标准;
消费者需保留服务瑕疵证据(如沟通记录、免单凭证),以支持解除合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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