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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婚前隐瞒病情,能否撤销婚姻?

婚前隐瞒病情

能否撤销婚姻

作者: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鞠琳琳

案情概要

史某与栗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相关病史,现史某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治疗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

 

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判决生效后,法院前往当地民政局送达了判决文书,民政局记录在案。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将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不再认定为无效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愿意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予干涉;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而主张撤销婚姻的,法律予以支持。婚前男女双方真诚相待,是婚后共赴美好的重要基石之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鞠琳琳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妇女联合会主席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曾服务于中国华电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川企(海南)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省委员会等多个央企、国企及事业单位。 

典型案例:

1、代理尉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方当事人家暴证据不足情况下,经开庭及有效调解工作,最终调解离婚并为本方当事人取得婚生女抚养权。

2、代理蔡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蔡某确权成功,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蔡某名下,避免百万元经济损失。

3、代理廖某诉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廖某确认劳动关系并获得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4、代理赵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避免32万贬值损失的赔偿。

5、代理某公司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方当事人仅有转帐记录的情况下,成功为本方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6、代理顾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方当事人无证据情况下,成功减少540余万元损失。

7、代理郭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无有效证据情况下,成功发回重审。

 

专业领域:

主攻民商事方向,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特许经营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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