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病情
能否撤销婚姻
作者: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鞠琳琳
案情概要
史某与栗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相关病史,现史某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治疗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
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判决生效后,法院前往当地民政局送达了判决文书,民政局记录在案。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将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不再认定为无效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愿意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予干涉;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而主张撤销婚姻的,法律予以支持。婚前男女双方真诚相待,是婚后共赴美好的重要基石之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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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琳琳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妇女联合会主席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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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蔡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蔡某确权成功,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蔡某名下,避免百万元经济损失。
3、代理廖某诉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廖某确认劳动关系并获得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4、代理赵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本方当事人避免32万贬值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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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主攻民商事方向,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特许经营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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