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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被罚退市!股民索赔通道开启,本所已递交首批起诉材料!

普利制药被罚退市!

股民索赔通道开启,

本所已递交首批起诉材料!

作者:陈婷婷

重要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请求按照《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于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1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普利制药(30063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类案子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请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及时收集材料提起索赔请求维护自身权益,本律所陈婷婷律师团队已经代理投资者提交了第一批的索赔材料。

律师案情总结概述

被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股票代码为300630.SZ,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7月14日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仿制药、创新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普利制药于2017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权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律师已经代理一部分投资者向管辖法院递交了第一批民事索赔起诉材料。

2022年4月26日,被告普利制药公告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25日,被告普利制药公告了《2022年年度报告》。

2024年4月16日,普利制药公告了海南证监会向其送达的《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决定称海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普利制药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月5日,普利制药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1,030,503,262.28元,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435,693.01元,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76.72%。公司股票及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1月6日起停牌,1月7日起复牌,复牌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5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普利制药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财务造假,虚增收入超10亿元、利润近7亿元,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3月24日起停牌。对普利制药公司处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对高管追责:董事长(实控人)罚款500万元,10年市场禁入;财务总监罚款400万元,8年市场禁入;其他4名高管合计罚款400万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案情分析

中国证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财务造假的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他们有权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普利制药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及关键时间节点:

1.涉嫌虚假陈述实施日:2022年4月26日(2021年年报发布日,首次包含虚假财务数据);

2.涉嫌虚假陈述揭露日:2024年4月16日(普利制药公告海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的时间点);

3.退市决定日:2025年3月21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启动退市程序)。

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1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普利制药(300630)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460000MD0320220B)提醒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将资料提交本律所进行登记和委托办理起诉。

索赔准备证据材料

1、对账单。可联系券商或开户证券营业部打印首次买入普利制药(300630)证券至今的对账单,如果该证券目前还有持有,还需要打印库存股的清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特别注意:对账单需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证券代码、证券买卖的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交易佣金等内容。)如交易记录较多,请尽可能提供电子Excel版交易记录。

2、主体证件材料。自然人投资者需要准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要准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资者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可先发送电子版材料至律师微信(15202122371)或电子邮箱464642654@qq.com,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方便进行沟通。

陈婷婷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

华东政法大学学士

安徽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曾在海南省电视台、海口市电视台从事实习记者,2019年在上市企业吉艾科技从事不良资产管理工作,2020年起至今先后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等律所从事法律工作。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不良资产及证券基金、媒体等领域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专业领域涉及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领域、金融借款纠纷、劳动纠纷和刑事辩护,同时为十余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涵盖房地产、食品制造、资产管理、建筑工程等领域。

典型案例:

1、海南某前国有企业因建工合同纠纷一审被判支付1600万元工程款,二审成功代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三亚某建工公司与海南某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案;

3、受湖北某国有建工企业与海南某涉外企业总标的3500万的建工纠纷仲裁案;

4、受海南某龙头房地产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并代理其与银行、购房者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受湖北某国有建工企业委托,代理其与陈某、范某、韩某等人的多起工程纠纷诉讼;

6、诉某省会市政府赔偿 700 万元行政诉讼案;

7、代理海南省吴氏家族涉黑吴某某申诉案;

8、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控方不起诉决定案;

9、邱某滥伐林木罪控方不起诉决定案;

10、为黄某已认罪认罚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帮信罪一案进行独立辩护,争取到缓刑;

11、代理某银行的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及执行工作;

12、代理多家大型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代理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服务,涉及物业费欠费总额约两千万;

13、为多家海南当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保盘服务,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延续企业在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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