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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陈苒苒主任在人民日报海外版解读——外商创业设立公司 在华聘用员工时,需要注意啥?

2024年11月9日,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苒苒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外商创业设立公司——在华聘用员工时,需要注意啥?》。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外商创业设立公司——在华聘用员工时,需要注意啥?(律师信箱)

   

陈律师:

我来自智利,前段时间来到上海进行市场考察,被这里开放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我计划聘用若干员工,故想咨询招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智利读者 苏亚雷斯

   

苏亚雷斯先生:

您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条规定,您所注册的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贵司在招聘员工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您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 及时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贵司在中国招聘员工时,应与对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进行明确且详细的约定。鉴于贵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建议您提前告知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如是否需要与外国企业、人员对接,是否涉及国外出差等。

 

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贵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司主张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二倍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若贵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针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如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作废旧劳动合同等。

 

■ 合理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此,贵司在中国招聘员工时,应当依据与员工协商的工作期限约定合理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您需注意,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超出的部分约定无效,员工自超出之日起自动转为正式员工;贵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不能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缴纳社会保险

 

贵司在华投资设立公司招聘员工时,还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合理的休息休假,并合规合法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贵司招聘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必须遵守中国的标准工时制度;加班应实行审批制度,确保加班时长和费用的合理性。如工作性质特殊,贵司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

 

社会保险方面,贵司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聘用的外国员工,如果来自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若贵司在华聘用外籍员工,需注意对方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同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等规定,贵司与聘用的外国员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应不超过五年;若劳动合同期满后需续订,应及时办理相关证件的延期手续。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苒苒律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11月9日 第5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律师介绍

陈苒苒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海口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 法助委副主任

曾多年任职于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专业领域涉及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纠纷 ,担任十余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设工程、资产管理、医疗、康养等领域。

 

典型案例:

1、碧桂园开万物业北京丰台、内蒙乌海、海南万达项目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

2、金碧物业2024年度物业费催缴诉讼及物业保盘业务;

3、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公司2024年物业保盘服务,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延续企业在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权;

4、海南某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约400万物业费催缴诉讼;

5、受海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宁波、丽江、武汉地区复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海南某国企、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石某约1700万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7、受谢某委托代理其与俞某离婚系列案诉讼,案件标的额300万元;

8、代理顾问单位员工涉嫌金额约300万元“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纠纷案,代理委托人到公安机关立案跟进刑侦及司法鉴定程序;

9、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意见;

10、尽职调查:海南儋州保交楼项目尽调、农发行不良金融债权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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