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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李凤娟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专业文章《外国人在华自媒体账号收入如何纳税》

2024年9月07日,我所李凤娟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外国人在华自媒体账号收入如何纳税》。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外国人在华自媒体账号收入如何纳税(律师信箱)

   

李律师:

您好!我是一位来华留学生。我注意到,中国的自媒体发展迅速,人们在茶余饭后喜欢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我和一名中国国籍的同学计划创建自媒体账号,希望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并从中获得收益,但我们对自媒体的运营模式、自媒体账号收入应如何纳税等问题并不了解,想请您予以解答。谢谢!

法国读者  莉  娜

   

莉  娜:

您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自媒体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越来越多人加入直播带货这个行业。针对您咨询的自媒体账号收入如何纳税的问题,需要根据主播的身份,即与社交平台或MCN公司的关系来确定。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网络主播纳税的性质也不同。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与公司合作

 

若主播是以个人名义运营账号,与直播平台或MCN公司仅存在合作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此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40%。一般情况下,由直播平台或MCN公司代扣代缴。

 

■ 被公司雇用

 

当主播与直播平台或MCN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主播就成为平台或公司的员工,双方建立起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此时,直播所得的收益(包括带货收入、打赏、广告营销收入等)为直播平台或MCN公司的经营所得,与此同时,平台或MCN公司需要给主播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并按照与主播的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此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由平台或MCN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门类代扣代缴,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自行创业

 

(一)成立个人工作室

 

实践中,带货主播有一种常用经营模式——成立个人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与直播平台合作。主播一般会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义务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皆属于“经营所得”,按照此门类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直播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税法上说,个人工作室如果会计账簿不健全,理论上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负往往更低。但是,实践中不乏有人利用此规则偷逃税。202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这进一步规范了网络直播营利行为,防止主播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逃避税。

 

(二)成立有限公司

 

主播成立有限公司后,若以公司的名义向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则由直播平台与公司之间进行结算,直播带货收入作为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环节不会涉及主播个人的纳税事项。

 

后续,公司与主播之间进行结算时,若公司给主播个人发放工资,这部分收入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门类缴纳个税;此外,主播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收入,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由公司代扣代缴。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合作模式不同,其收入的类型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具体应当以业务性质确定所得性质。律师提醒,只有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建议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凤娟)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9月07日 第5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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