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我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秋霞律师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外籍员工在华上社保遇到问题怎么办》。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外籍员工在华上社保遇到问题怎么办(律师信箱)
王律师:
您好!我和朋友在成都设立了一家内资公司,由于公司经营需要,想招聘2名外籍员工。故咨询:我公司需要给外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吗?如果外籍员工几年后离境,其社保账户该怎么处理?
成都读者 孟先生
孟先生: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关于外籍员工参保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人社部于2011年9月6日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也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也应当依法参保,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此,我国明确规定了凡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注册的中资、外资及合资企业都必须为其购买社保,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举措的落实,旨在保障外籍员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其在中国的生活和工作质量。
因此,您的公司需要为来华工作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签订互免协议的情况
不过,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例外情况。
许多外国人可能在其本国已经缴纳过相应的社会保险,若双重缴费,可能会给外籍员工和中国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对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凡是具有协议(协定)国国籍、已在这些国家参保过的就业人员,如果在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协定)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可以在中国申请免除协议(协定)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具体互免险种、互免条件和手续可在人社部官网查询确认。
■ 外籍员工离境后社保账户怎么处理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所以,即使外籍员工将来有回国打算,用人单位及个人也不必对此担心。企业及外籍员工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无论将来外籍员工是否在中国退休,其社保权益也能得到切实保障。
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进行惩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若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因此,企业应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以避免诉讼及行政处罚风险。
综上,贵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这样既确保了外籍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秋霞)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6月15日 第5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王 秋 霞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筹)主任
王秋霞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十五年,专注婚姻家事诉讼十年,擅长的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确权、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积累了数百件家事案件诉讼经验。
【部分案例】
1.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涉及拟上市股权分割,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获得财产补偿3000万元。
2.舒某等20人,北京四合院家族房产继承,涉及当事人20人,从接手时的败诉,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胜诉、重审二审胜诉,最终获得胜诉。
3.杨某与某房地产商离婚案,涉诉数亿资产,诉讼中。
4.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经过两次开庭即获得房产折价补偿款,减去了房产评估等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5.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代理女方,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房款购房,经过证据收集、事实整理、诉讼策略的把握,父母出资款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获得房产。
6.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涉及家暴,获得人身保护令,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7.曾某与金某1、金某2、金某3继承纠纷,自书遗嘱有瑕疵,认定遗嘱有效,获得遗产。
8.胡某,男性,离婚,孩子8岁,判决获孩子抚养权,无需支付财产折价款。
9.颜某,男性,离婚,判决获得孩子抚养权,财产均等分割。
10.路某,女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并获得经济帮助金。
11.杜某,女性,孩子13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民政局解决。
12.姜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判决姜某获得房产份额55%,多分22%。
13.王某,男性,法定继承,四个继承人,判决其中一个继承人少分遗产,份额为12%,王某获31.5%,多分6.5%。
14.张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张某单独获得一套房产,份额超出平均份额。
15.王某姐妹三人,法定继承析产,农村宅基地10间中7间析出,3间为遗产,并获得安置房。
16.张某,男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房产。
17.唐某,女性,离婚,孩子9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诉求房产,民政局解决。
18.包某,女性,离婚,婚期半年,调解获得受赠房屋。
19.叙利亚人,男性,借妻妹之名购房房屋,借名买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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