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解读 | 高彦丽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专业文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如何维权?》

2024年4月27日,我所高彦丽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如何维权?》。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如何维权?(律师信箱)

   

高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定居上海的外籍华人。近期,为了装修自己在静安区的房子,我与一家注册在青浦区的外资家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然而,施工完毕后,我发现实际装修使用的建材与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的不一致。在签订合同时,我已强调必须使用我想要的建材,故想咨询:这种情况下,我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您好!据您所述,本案所涉纠纷为装修公司实际提供的建材与和您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您需要判断:装修公司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违约,还是构成欺诈行为,从而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一、此案为涉外装修合同纠纷

 

考虑到您的外籍华人身份,且涉及的装修公司是注册在上海的外资企业,故此案应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因此,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您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可以起诉至装修房屋所在地的静安区法院或者经营者注册地的青浦区法院。考虑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对房屋情况相对更加熟悉,建议您起诉至静安区的当地法院来维权。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是欺诈还是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生活进行消费都是消费者。

 

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消费欺诈是指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欺诈的故意;2.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3.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即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购买了产品,则构成欺诈。

 

据您所述,您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强调必须使用您想要的建材,但装修公司最后使用的建材依旧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此时,需要分析装修公司是用不一样的建材以次充好,让您误以为是您所需材质;还是装修公司自身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搞错了建材。

 

参考上述消费欺诈的定义,如果装修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因为事实上提供了与约定不符的产品,则对方构成违约,您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时,您可以要求装修公司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安装义务,将不符合约定的建材拆除,再重新装上符合您要求的新材料;或者,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让经营者赔偿您的损失,并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装修公司有欺诈的故意,构成了消费欺诈,那么您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即对方需要退还您已经支付的装修款项,并且向您支付赔偿款,赔偿款金额是装修款项的三倍。

 

三、相关提醒

 

您在维权过程中,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15,该平台全天候在线,为不少消费者解决了许多消费纠纷,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在12315的催促下,装修公司依然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那么您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装修公司。建议您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及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这些都是后期起诉维权的证据材料。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彦丽)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4月27日 第5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高 彦 丽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山东大学学士、天津师范大学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顾问。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客户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和专项法律事务,赢得了众多好评。

代表性案例:

赵某与北京某建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田某与朱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梅某与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济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某被张某故意伤害自诉案件;

晏某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曾某与上海某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推荐阅读

公衡业绩 | 公衡律所张军主任、高彦丽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协助客户夺回股权

公衡动态 | 我所王保国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专业文章

公衡动态 | 我所国素瑜律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专业文章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