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公衡律师事务所法翼传承团队的张玉洁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分享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法律知识。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欠债不要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来“帮忙”!
公司欠债不要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来“帮忙”!
先看案例,小王作为明珠公司的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明珠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无奈之下法院只能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在小王一筹莫展的时候找到律师,律师在调取明珠公司的工商档案时发现明珠公司还有股东未到出资期限从而没有出资的情况,这对小王来说是个突破口。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这种情况下小王要想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下面的情形之一:要么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是不申请破产;要么在公司债务产生以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在实践当中也是困难重重。
那新《公司法》施行后,如果再有明珠公司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就可以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突破口。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自此以后追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再有任何争议。结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出资期限也变短了,对债权人来说更是重大利好,也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律师视点:新《公司法》将股东加速到期常态化,一方面降低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难度,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况,有助于企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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