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倪培华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驳回对方再审申请。作为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培华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再审申请人计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1 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计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股权转让款认定为借款错误。陈某主张的“借款”实际是其投资A公司的款项,所谓的借条是计某在陈某逼迫之下所写。陈某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系原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陈某与两位证人互相串通,将A公司的亏损以计某系法定代表人为由转嫁给其个人,为此,其变卖了名下唯一一套住宅。陈某转让股权的实际受让方是案外人张某,而不是计某,计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也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款转化成借款的事实。陈某对A公司仅出资 xx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但原审法院未对此严格审查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2.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在计某举证证明陈某存在严重“反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要求陈某对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原审法院判令计某应支付股权转让款转化而来的借款毫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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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庭审记录,可以确认计某向陈某出具过金额为xx万元、xxx,xxx元的借条各一份。在2010年前后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将其股权以xx万元价格转让给计某。2015 年x月,计某退出A公司时,将陈某的股权一并转让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现计某以陈某的出资款仅为xx万元为由,否认股权转让之事实,但出资款与股权转让款的性质不同,出资款的金额并不必然等同于股权转让款的金额,故该主张缺乏依据。对于计某主张借条是在被逼迫之下所写、两位出庭作证的证人与陈某相互串通,损害计某的利益,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计某主张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本案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形,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次代理案件,倪培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细致而全面地分析,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应诉方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誉。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倪 培 华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任职经历:华莹九洲司法考试创始人;华莹司法考试校长;华商法源大案专家论证中心主任;世界500强高级讲师和法律顾问;北政法硕讲师;司法部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教育背景:南京大学学士、大连理工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学历与能力:先后高分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江苏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甘肃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
自2005年以来为国家培养了数万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和纪委等优秀法律人才。发表了多篇有贡献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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