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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业绩 | 我所郭培杰律师代理的股权确认纠纷案获胜诉判决

近日,我所创始合伙人、国际委员会主任、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培杰律师代理的股权确认纠纷案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xxx公司成立于 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张某出资 600 万元(持股 60%),李某、贾某各出资 200 万元(持股 20%)。

 

张某为了逃避公司责任,2022年xx月xx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李某、贾某冒用张某身份注册成立xxx公司的行为无效;2.判令确认张某不具有xxx公司股东身份;3.判令张某持有xxx公司的 60%股权由李某、贾某持有,并协助张某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变更登记:4.本案诉讼费用由xxx公司和李某贾某承担。

李某、贾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郭培杰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在接受客户委托后郭培杰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进行案件研讨,分析梳理案情,为客户制定有效的应诉方案。

实质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系被李某、贾某冒名登记为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对其被登记为xxx公司的股东知情,存在高度盖然性。张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这一事实主张,故其请求确认李某、贾某冒名登记行为无效,请求确认其不具备xxx公司股东身份请求判决其持有股份由李某、贾某持有,并协助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诉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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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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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0年x月x日,贾某和张在同一网点同一柜台开立交纳xxx公司注册资本的账户,为张本人开户。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冒名股东,对其被登记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知情,判决驳回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于法有据。二审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郭培杰律师成功地帮助客户在此次案件中取得了重大胜利。这次胜利不仅展现出公衡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凸显了他对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坚决维护,展现了公衡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  培  杰

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际委员会主任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

退役军人公益法律部主任

郭培杰律师有18年执业律师经验,14年律师合伙人经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金融、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基金信托、涉外法律等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专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独立董事资格

业务特长:郭培杰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全面的理论知识,擅长金融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投资并购、涉外法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对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兼并重组、项目融资、管理战略策划、投资分析、改制上市、资产证券化、企业并购、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有系统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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