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王保国律师、沈逸律师助委托人复议成功,成功撤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7月 24 日对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作出的《通知书》。
2017年4月30日,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闫某与案外人xx管理有限公司签订《xx单店加盟定金协议》,正式加盟意大利品牌xxx。在xxx品牌商的前期运营和指导下,2019年4月10日,闫某在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x注册成立本公司。作为意大利xxx品牌的中国加盟店之一,申请人主营xxx,也承接派对、会议论坛、广告视频拍摄/取景等。
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设立的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腾退工作办公室和第三人共同作出的《通知书》,并张贴在申请人公司住所地的xx大厦。《通知书》写道:“为落实北京市创建 ‘基本无违法建设区’工作要求,实该通知xx大厦已纳入拆除范围,现正式启动拆除工作。” 通知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商户从当天做好搬离准备,并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完成搬迁;未在限定期限内搬离者,视为放弃房屋内外设备、家具、电脑等相关物品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第三人将会采取相关措施收回场地进行拆除,并告知因拆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作为xx大厦内的商户之一,申请人为xx馆的装饰、装修及经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申请人在没有予以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搬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所王保国律师、沈逸律师介入后,立即指导周某就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民委员会作出的《通知书》向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在复议申请中,公衡律师指出:一、《通知书》在没有引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限期搬离,剥夺了申请人追偿经济损失法定权利,属于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通知书》在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要求申请人腾退并对xx大厦进行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三、第三人并非行政机关,也不具有强制拆除腾退的法定权力,其作出《通知书》主体违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充分调查即作出案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目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7月 24 日对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作出的《通知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我所王保国律师、沈逸律师在展现出公衡律师专业素养的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 保 国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王保国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主要业务领域为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沈逸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同时通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股权私募基金考试,目前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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