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近日,我所创始合伙人、国际委员会主任、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培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某合同纠纷案获胜诉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成功讨回分红款。作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杰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刘某起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8日,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账户内转入xx万元。被告李某向其出具了《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刘某,某公司李某持有股份51%中的8%股权投资款。刘某现向李某讨要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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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向被告转款投资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依据生效的判决确认,原告并非某公司的股东,未与被告签订相关协议,也未提交某公司形成决议的分配盈余方案,原告主张分红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委托我所郭培杰律师为代理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在接受客户委托后郭培杰律师迅速协助客户制定整体诉讼方案,郭培杰律师针对委托人的合法诉求,客观的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有力证据,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刘某的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公衡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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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某分红款xx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负担。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 培 杰
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际委员会主任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
退役军人公益法律部主任
郭培杰律师有18年执业律师经验,14年律师合伙人经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金融、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基金信托、涉外法律等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专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独立董事资格
业务特长:郭培杰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全面的理论知识,擅长金融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投资并购、涉外法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对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兼并重组、项目融资、管理战略策划、投资分析、改制上市、资产证券化、企业并购、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有系统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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