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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业绩 || 驳回上诉!我所倪培华律师代理的某建设工程纠纷案取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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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倪培华律师理的一起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获得胜诉。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结果。作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培华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基本案情

上诉人周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陕西省某市中院提起上诉。

周某的上诉请求:将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违约,合同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即在周某经常居住地河南省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同时,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某区,本案应依法由周某住所地河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合同虽然是关于位于延安市黄陵县国家某项森林公园工程,但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本案涉及位于黄陵县国家某项森林公园工程,属建设工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某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次代理案件,倪培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地分析了案件的各个方面,找出了案件的关键点,将其击破。最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誉。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倪 培 华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任职经历:华莹九洲司法考试创始人;华莹司法考试校长;华商法源大案专家论证中心主任;世界500强高级讲师和法律顾问;北政法硕讲师;司法部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教育背景:南京大学学士、大连理工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学历与能力:先后高分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江苏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甘肃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

自2005年以来为国家培养了数万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和纪委等优秀法律人才。发表了多篇有贡献的论文。

在专家论证中成功地让浙江一当事人由原来的一审11年罚金70万改判为2年零罚金……专家论证中成功地让徐州某局一民警少受2年牢狱之难……成功地论证了上海某案件……

代理温州著名企业家被当地钓鱼招商一案中成功地为该企业家挽回了1700万损失……

在龙湖地产一案中历时4年开了14次庭审,由一审到再审又到二审提审后又发回一审重审又到重审的二审成功地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成功地纠正了南京市某区法院的一审错误判决……多次解决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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