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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张 翠 卓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性,通过合理安排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隔离财产、规避风险等目的。但风险隔离并不直接等于免于被强制执行。近年来,最高院、多地高院相继通过案例或文件等形式确定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本文将结合一份生效裁定,针对债务人所购买的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从(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说起
(一)案例简介
王某在一起案件中被判令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扣划了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保单中的全部保费。王某不服,先后向当地中院、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投保的目的是为了未来生活有所保障,保费的来源也合法,并且投保时间已达13年之久,保费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不应被执行。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王某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二)案例简析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
二、债务人所购买的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直接对保险强制执行问题进行规定,但是根据前述案例及简析可知,当保险被认定为具有财产性属性后,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法院除保留一些必要费用之外,可以冻结、扣划现金价值、满期金、生存金等保险的保单利益。
(一)理财险可以被强制执行
理财险即“具有理财属性的保险”,如终身寿险、两全险、年金险。这些保险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固定的投资回报,与定期存款和理财基金有一定的相似性,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可以被执行。
(二)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障类商业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
保障类商业保险常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且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健康风险,从“不得执行必要的生活费用”这个原则来看,保障类保险似乎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但事实上,意外伤害、残疾保障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权益。如果重疾、医疗保险因其保障功能不被强制执行,就可能造成在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情况下,债务人还享受高端的医疗服务和财产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正因如此,重疾险等商业类保险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三)非法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欠下债务难以清偿,故意用买保险的形式,妄图转移财产,逃脱债务;有些被执行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比如贪污、偷盗的钱财购买保险产品,这些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强制执行阶段,一旦查明相关事实,所购买的保险一般会被强制执行。
(四)部分保险产品执行豁免
虽然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已经过最高院和多地法院的认可,但并非所有的保险都会被执行。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长护险等高保障低现价的产品,一般只有在现金价值巨大,超出合理保障范围的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强制执行时,还会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再比如,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和教育类的保险产品,在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时,也要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另外,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一般法院还会给予一定期限的赎买期;一般属于投保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分红也不会被用于抵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债务;年金、大病保险赔偿金、医疗保险赔偿金等,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一般也不会用于抵偿投保人的债务;人身保险的死亡赔偿金一般不用于抵偿被保险人(死者)的债务。
三、司法实践中保险被强制执行的方式
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保险一般涉及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如果债务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根据此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法院可以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此时,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保险可以被保留,法院强制执行的仅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禁止其他人代为支付。
同时需要提醒各位债权人,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需要保险所属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编号等内容,如果债权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全部的投保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或者申请法院向律师出具调令,由律师前往调取。
张 翠 卓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张翠卓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先后就职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业务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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