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郭 培 杰
公衡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际委员会主任
近日,我所创始合伙人、国际委员会主任、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培杰代理的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取得重大胜利。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结果。作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杰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主要为:
许先生曾起诉某影视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影视公司给付许先生 48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影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许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影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许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影视公司股东刘先生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许先生的请求。
后许先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追加刘先生为被执行人,刘先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影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影视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9日,成立时股东为刘先生。2022年6月20日,刘先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先生,公司章程载明的赵先生认缴出资期限 2048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货币。
刘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许先生承担。刘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完全是针对现任股东,并非前任股东。刘先生已经将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赵先生,赵先生应当在未缴纳部分承担责任,刘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赵先生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案涉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发生于刘先生担任影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根据刘先生与赵先生的《转让协议》约定,刘先生应对《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刘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影视公司的财产,许先生申请追加刘先生为执行人,要求其对影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判令追加刘先生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影视公司在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并无不当,影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故刘先生上诉主张应由赵先生在未缴纳出资部分承担责任没有合理有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凭借出色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诉讼技巧,郭培杰律师成功地帮助客户在此次案件中取得了重大胜利。这次胜利不仅展现出公衡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凸显了他对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坚决维护。郭培杰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力是案件成功的关键。他精准地分析了案件的各个方面,找出了案件的关键点,并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他的法律素养和诉讼技巧得到了全面展现,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誉。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 培 杰
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际委员会主任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主任
退役军人公益法律部主任
郭培杰律师有18年执业律师经验,14年律师合伙人经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金融、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基金信托、涉外法律等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专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独立董事资格
业务特长:郭培杰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全面的理论知识,擅长金融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投资并购、涉外法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对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兼并重组、项目融资、管理战略策划、投资分析、改制上市、资产证券化、企业并购、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有系统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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