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观点 || 李凤娟:隐名股东转让代持股权谁应纳税?

『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文 章 作 者

李  凤  娟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引   言

实践中一些人基于规避法律某些限制性规定(如规避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限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考量,不得已或自愿隐身幕后,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应运而生。而当隐名股东转让代持股权时,谁应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税负呢?本文通过列举不同税务机关的不同做法,探究在代持股领域的规范差异,并对代持股模式下显名股东避免承担税负风险提供应对建议。

一、概念释义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因此,又称“挂名股东”。

通常,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代其持有股权,进而行使表决权等。隐名股东的权利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实现,甚至合作方都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

二、 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明确认可了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股权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从民法的角度说,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隐名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三、 纳税义务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对股权代持下的纳税义务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

1. 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人

从形式课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纳税人。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税函(2020)125号]认为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显名股东纳税后,如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显名股东将其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九种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隐名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隐名股东为企业,由于隐名股东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基于股权代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所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因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以隐名股东为纳税人

从实质课税角度出发,隐名股东是最终经济利益的获得者,“穿透”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征税,符合实质课税的税法原则。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税一稽处(2020)25号]认为隐名股东为实际转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站在税务机关角度,若为了征管效率及经费的考量,减少对实际出资人认定的复杂程序,认定显名股东为纳税主体更直接高效。但笔者也认为,如按照厦门市税务机关的复函,当隐名股东为企业的,对于同一笔收入需要对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次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不合理,与交易的经济实质相背离。

四、应对建议

1.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显名股东应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转让代持股权纳税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可就实质课税原则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被征收税款。

 

2.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显名股东应将税负问题考虑在内,并与隐名股东就最终税负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在承担纳税义务后无法将税收负担向隐名股东转移,从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3.转让代持股权后,及时督促隐名股东履行纳税义务,并保留好自己是显名股东未收到股权转让款的证据。

李 凤 娟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凤娟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学历,8年专职律师,4年金融行业法律顾问,2021年取得税务师资格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融资租赁纠纷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代表性案例:

阿拉伯某化妆品公司非法经营案;

国内某知名投资公司对上海某著名餐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国内某外资企业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