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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观点 || 王秋霞:“假离婚”变“真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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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王  秋  霞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引   言

生活中“假离婚”往往是因为规避房产限购、贷款优惠、孩子入学、拆迁分户等原因引发。离婚后有可能一方反悔,不再复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空。“假离婚”不仅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对财产的分割也几乎“一锤定音”。所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办理“假离婚”,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找律师咨询,防患于未然,以免追悔莫及。

“假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主张“假离婚”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表明双方认可“假离婚”或者有充分、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系“假离婚”,只有在此情况下才会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从而重新分割财产。而且每个个案都有其不同之处,无法完全参照已有判例判断案件结果,一旦到了诉讼中,不仅需要律师经验丰富,更是要细致入微,否则,就极有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在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付出人力、财力,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并且不可避免的存在多种身份及财产方面的法律风险。

“假离婚”的概述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而是通过民政局登记、法院诉讼等途径暂时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目的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一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假离婚”只是民间的一种较为形象的提法,而不是法律术语。

以 案 解 析

【案例一】2023年6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并准备和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一口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恋情。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走到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财产,黄先生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案例二】王秋霞律师亲自办理过多起因购房政策、孩子入学及逃避债务而“假离婚”引发的诉讼案件。下面是其中一起为买房假离婚又复婚,之后又离婚的案件。
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8月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现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2016年10月,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309房产,并支付定金、首付款、契税。后双方于2016年12月登记复婚。此后双方真的发生感情不和,王某起诉离婚。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309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王某一半折价款。
办案中,律师通过收集相关材料并与王某沟通,争议焦点在于309房产在离婚期间购买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共同购房合意及出资的角度进行了充分举证。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在2016年8月登记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分割,且309房屋办理完网签手续、取得房本后的第3天,双方便复婚,首付款中有王某打给李某的198万元款项,李某有共同购房的意愿,贷款偿还系发生在复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认定309房产系夫妻共同共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或经法院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假离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复婚,难
也许最初双方因为购房、孩子入学等原因办理离婚,并表示之后再复婚,但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离婚,为了骗取配偶离婚而假借办理离婚的事由,行真离婚的目的。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承想却遭到拒绝。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如果一方不同意复婚,是无法恢复婚姻关系的。
二、再分割财产,难
很多“假离婚”的夫妻,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草率地签署离婚协议,没有处理好相应的财产问题,甚至将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没有办法举证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无法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三、再主张孩子抚养权,难
“假离婚”时,通常将孩子的抚养权作出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即生效。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然按照“假离婚”协议履行。即使之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也需要法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变更抚养权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假离婚期间,另一半在法律意义上无需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即使存在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关系,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内的重大过错,失去过错损害赔偿权。
六、离婚后,不再拥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方身故后,另一方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续。如果没有立遗嘱,财产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如果“假离婚”了,一方意外不幸去世,又或者感情发生变故,“假离婚”变“真离婚”,另一方就不能再继承遗产了。

律 师 提 醒

建议夫妻双方慎重办理“假离婚”,如果不可避免,建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对财产分割及离婚真实原因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万一弄假成真后,可以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再次向大家强调,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就是真离婚。因此,在办理手续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记要保护好自己,了解学习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并请专业律师进行指导、规划。

王 秋 霞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秋霞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十五年,专注婚姻家事诉讼十年,擅长的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确权、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积累了数百件家事案件诉讼经验。

【部分案例】

1.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涉及拟上市股权分割,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获得财产补偿3000万元。

2.舒某等20人,北京四合院家族房产继承,涉及当事人20人,从接手时的败诉,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胜诉、重审二审胜诉,最终获得胜诉。

3.杨某与某房地产商离婚案,涉诉数亿资产,诉讼中。

4.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经过两次开庭即获得房产折价补偿款,减去了房产评估等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5.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代理女方,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房款购房,经过证据收集、事实整理、诉讼策略的把握,父母出资款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获得房产。

6.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涉及家暴,获得人身保护令,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7.曾某与金某1、金某2、金某3继承纠纷,自书遗嘱有瑕疵,认定遗嘱有效,获得遗产。

8.胡某,男性,离婚,孩子8岁,判决获孩子抚养权,无需支付财产折价款。

9.颜某,男性,离婚,判决获得孩子抚养权,财产均等分割。

10.路某,女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并获得经济帮助金。

11.杜某,女性,孩子13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民政局解决。

12.姜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判决姜某获得房产份额55%,多分22%。

13.王某,男性,法定继承,四个继承人,判决其中一个继承人少分遗产,份额为12%,王某获31.5%,多分6.5%。

14.张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张某单独获得一套房产,份额超出平均份额。

15.王某姐妹三人,法定继承析产,农村宅基地10间中7间析出,3间为遗产,并获得安置房。

16.张某,男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房产。

17.唐某,女性,离婚,孩子9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诉求房产,民政局解决。

18.包某,女性,离婚,婚期半年,调解获得受赠房屋。

19.叙利亚人,男性,借妻妹之名购房房屋,借名买房合同成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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