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观点 || 张翠卓:保险合同概述

『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文 章 作 者

张  翠  卓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引   言

保险是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而保险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又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约定的。因此,对保险合同的研究是实现保险传承功能的必要前提,不仅能树立对保险的正确认识,还能帮助更好地选择和规划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根据投保人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满足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法律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形式进行特别规定,这造成了实践中保险合同形式的多样化。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预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发布的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中皆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就此总结保险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2、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项目及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费交付日期、争议解决、特备约定等事项。同时,一般还应当将约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或者其他内容的保险条款印刷在保险单的背面,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成立的证明文件,即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通常不列明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来说,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应以保险单约定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上内容相抵触的,或保险凭证上有扩展责任条款约定的,应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

 4、批单

批单指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后,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保险单有关内容或事项的保险凭证,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在保险实务中,批单内容与原保险单内容发生冲突的,应当以批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除此之外,实务中经常还会遇到一种暂保险单,暂保险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在法律实务中,暂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有效期较短。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保险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又称保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评估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的,为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为不足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为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的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金给付条件成就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除外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6、保险费。保险费是指保险单约定由投保人支付的,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对价。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体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和提供有关单证、保险赔偿金支付后的追偿权转让等内容,还涉及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残值、免赔额等情况下保险金的计算和确定方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订立合同的时间。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是确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是否及时缴纳保险费等时间节点的重要依据。
除上述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外,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写上基础上确定的,针对特殊情况要求作出的特别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是高于合同条款的。如果约定的内容跟产品条款不一致,要以约定内容为准。

四、保险合同的性质

结合保险合同的概念、形式和内容,总结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习惯上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

附和性,是指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

3、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合同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对价有偿。其中,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属性

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保险金给付条件,将来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保险责任大小,都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实务中,保险合同期限内,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保险金给付条件成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相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没有发生保险合同预定的保险事故或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保险人无须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5、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

补偿性指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且不会超过保险金额,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均属于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给付性指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金额进行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基本都是给付性合同。

 

张 翠 卓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张翠卓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先后就职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业务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