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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付 文 淑
公衡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
美籍华侨是可以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的,在自己经常居住地对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需要注意,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在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但是如果财产标的额特别巨大,在1亿元以上,则需要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子女抚养权则需要综合考量。
1、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23条规定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据此,作为美籍华侨在中国经常居住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依法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巨大,则可以由中院管辖。
2、准备立案基本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立案材料:
1.民事起诉状;2.结婚证;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4.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则需办理相应的文书公证、认证,若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则需要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立案成功后,则耐心等待法院开庭传票,由法院审理案件并出具裁判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相关法律。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商不能的,则有法院决定。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则可以从双方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所在地教育资源情况等多因素取证。
由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加之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及时间相对繁琐,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办理周期相对较长。请提前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另外,关于公文认证以及身份认证,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此要求不尽相同。立案期间最好咨询当地法院,了解具体认证要求。
付 文 淑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
付文淑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201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曾担任双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年非诉经验,3年实务诉讼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案件。
代理多起知名案件,原始股东诉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北京千万豪宅买卖纠纷、吉林省人大代表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列案件、舒氏祖宅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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