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文 章 作 者
李 凤 娟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诞生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他们作为时代的先行者,建立了自己的财富帝国。然而不少创一代在家族财富规划和管理上的认知还存在误区,有人因此掉进深坑,使得财富缩水乃至消失殆尽。创富不易、守富更难,如何审慎地做好家族财富管理,未雨绸缪是关键。
现实中企业家们在创业的同时,往往会忽略股东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将个人财产投进去,当个人需要用钱的时候又随意使用公司财产,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傻傻分不清楚,公司债务由家庭财富去买单!
一、公司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指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即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对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财产权。公司投资者一旦将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就完成了出资义务,该出资即脱离股东的个人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也即股东丧失该出资款的所有权而换取其作为股东的股权。在责任承担上,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及表现形式
案例解析
老王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多年,因生意做得顺风顺水,其于2016年8月26日成立A公司。为避税和节省人力成本,他经常将A公司的应收账款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取,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不仅如此,老王还用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家庭成员购置固定资产等。2020年3月,由于A公司对外负债巨大无法偿还,债权人以公司财产与老王家庭财产无法区分为由要求老王用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该诉求获得生效判决支持。
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所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10.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业具备以上六种情形,根据高度盖然性很有可能视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从而被认定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表现形式
1. 股东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公司账目不清。
在规模较小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常常出现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款项的情况,这种现象可能涉及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可能因此会被打破。因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较强的人合性,交易双方出于信赖利益等因素的考虑,采用由股东个人代收公司款项较为多见。当然,仅仅收取公司款项并不意味着就是财产混同,但其已然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加之,如果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股东的代收款又没有及时计入公司账目,财务收支不规范等,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厘清哪笔资金属于企业,哪笔资金属于个人,由此可能面临承担民事、刑事双重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财产混同是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也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股东以家庭财产为企业融资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提供担保,在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企业在融资时为了解决资金周转之需,往往用股东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当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向借款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也会把作为保证人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将抵押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使好不容易积攒的家庭财产付之东流。
3. 家庭财产为企业提供资金等支持,成为企业的“供给源”。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主直接把家庭资产挪出来给企业应急,而当家庭购置不动产需要大额资金时,公司又成为家庭财务支出的“供给源”。如果这种家企不分的状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一直持续下去,一旦企业出现风险,家庭财产也会毁于一旦。
4. 公司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不专业。
财务成本管理工作是一项理论性很强、实务操作性复杂的工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现实中一些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不健全、管理方式较为分散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聘用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或者为了掌控公司财务管理权,任用自己的亲属担任财务人员。而这些人往往只可以处理较为简单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稍微复杂的工作则不能胜任。在公司业务日渐复杂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专业财务人员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公司的法律风险。
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一) 民事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也被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的家庭财产也不能幸免于难,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家庭财产不再安全。
(二) 刑事法律风险
1. 涉嫌逃税
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不入账,属于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有上述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税收法律风险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进行有效隔离
(二) 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明确股东和公司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关系,避免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
(三)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确保公司的每一笔收支都能得到严格的审批和记录,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财务交易。
李 凤 娟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李凤娟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学历,8年专职律师,4年金融行业法律顾问,2021年取得税务师资格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融资租赁纠纷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代表性案例:
阿拉伯某化妆品公司非法经营案;
国内某知名投资公司对上海某著名餐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国内某外资企业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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