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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观点 ||付文淑:董事的主要权责及董事会决议上履行表决职责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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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付 文 淑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董事的主要权责主要通过董事会行使,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股东权责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还负有忠诚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董事的一般原则性上。同时,董事还负有忠诚义务禁止性行为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至于能否行使保留意见,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则可以自由行使表决意见,包括可以在表决时作出保留意见或附条件的同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并不能免除公司董事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的职权一般通过董事会行使,因此需要了解董事会有哪些权责。根据公司法第是十六条,《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董事的忠诚勤勉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董事的责任义务主要体现为受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董事能否在董事会上做出保留或附条件同意的意见取决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此我国法律针对董事如何在董事会决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没有特别限制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也无特别约定,则可以作出保留或者附条件的意见。

但需要强调的是,作出保留或者附条件的意见法律风险极大。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关于董事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具体方式法律并无规定,也就是说作出保留或者附条件的意见是否能够认定为作出了有效的异议,未置可否。

因此,为了稳妥起见,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应当明确,而非模糊的表明保留意见或者附条件的意见。如果因表决决策错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保留意见或者附条件的同意意见,很可能被解读成同意,仅对表决事项留有一定建议,但整体决策上持肯定态度,为此很可能面临公司追责风险。如果确实想提出意见,可以在会议上记录意见并作为董事会记录予以保存。

 

 

付 文 淑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付文淑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201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曾担任双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年非诉经验,3年实务诉讼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案件。

代理多起知名案件,原始股东诉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北京千万豪宅买卖纠纷、吉林省人大代表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列案件、舒氏祖宅继承纠纷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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